{"billNo":"1100503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8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27: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6572號","laws":["02815"],"提案編號":"1021委2657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促進國家總體科學研究之發展及跨部之會整合，並因應全球趨勢之發展，行政院預計將現行「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促使各部會間科學發展相關事務能夠跨部會推動及整合。爰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科技部組織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另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並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將科技部改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委員會」，爰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修正本法之名稱。\n二、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n三、調整本會成立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n四、調整本會之執掌。（修正條文第二條）\n五、明文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員額與委員人數及組成。（修正條文第三條）\n六、為保留內部組設彈性，不再明定主管必要時得以教授資格聘任之單位名稱。（修正條文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2815","law_name":"科技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科技部組織法","說明":"一、科技部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由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調整設立，綜觀近年科技施政，科研長程超前部署相當重要，現行組織型態無法廣納學研產界等外部專業意見，且科技即時應用已是各部會共同之重要施政工具，目前決策機制無法提供定期高頻率之跨部會首長討論平台，以即時因應時代變動擬定對應之科技施政方針，調整組織型態有其迫切及必要。\n\n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茲以涉及跨部會權責之重要政務多以「委員會」而非以「部」之組織型態設置，相較於「部」，「委員會」更具有協調部會、統籌政策之空間，爰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1","說明":"一、機關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理由如修正名稱說明。\n\n二、修正本會之設立目的。","修正":"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倫理規範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現行":"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n\n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n\n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n\n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n\n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n\n六、發展科學園區。\n\n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n\n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9-11-26-修正:2","說明":"一、將「本部」修正為「本會」。\n\n二、本會之任務係為統籌協調各部會共同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之發展，爰修正本會之職掌，將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事項納入。\n\n三、修正第二項，為避免我國科技外流或遭竊取，爰將國家科技成果之保護列為本會職掌。\n\n四、修正第三項至第七項，由於本會業務性質著重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並具有跨部會政策整合功能，爰為政策統合之需要，將部分文字調整及修正。\n\n五、修正第八項，有鑑於科技相關事務所含括範圍廣闊，為明確用詞，爰將原條文「科技發展」拆分為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並納入應用與普及，方與科普推動之目標一致。","修正":"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n\n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成果之保護及管理考核。\n\n三、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n\n四、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n\n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n\n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n\n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n\n八、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應用與普及等事項。"},{"現行":"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3","說明":"一、因由「部」改為「委員會」，故部長與次長修正為主委與副主委。\n\n二、為利跨部會協調及整合事務，爰規定主委須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n\n三、增訂第二項，規範委員之人數與組成。","修正":"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n\n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現行":"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4","說明":"將「本部」修正為「本會」。","修正":"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9-11-26-修正:5","說明":"將「本部」修正為「本會」。","修正":"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現行":"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n\n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6","說明":"一、第一項，將「本部」修正為「本會」。\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n\n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現行":"第七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7","說明":"一、將「本部」修正為「本會」。\n\n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機關組織法內容應包括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等，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是以，毋須於組織法明列各業務單位名稱，為保留機關內部組設調整彈性，爰修正為「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另業務單位名稱將由「司」修正為「處」，輔助單位仍維持組織調整前以「處」設置。","修正":"第七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現行":"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8","說明":"將「本部」修正為「本會」。","修正":"第八條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現行":"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9","說明":"將「本部」修正為「本會」。","修正":"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9-11-26-修正:10","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規定。","修正":"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