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7: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6573號","laws":["02801"],"提案編號":"1021委26573","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預計將現行之「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促使科學發展相關事務能夠跨部會推動及整合；另依據現行法第十條規範，「主管機關為園區發展所需，且答一定規模時，應商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幼兒園、托嬰中心」，又鑒於保障學童之受教權及嬰幼兒須得到完善之照護，實無「達一定規模」之條件必要。綜上，爰擬具「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801","law_name":"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law_content_id":"02801:02801:2018-05-15-全文修正:2","說明":"為配合組織調整，將機關名稱「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現行":"第十條　主管機關為園區發展所需，且達一定規模時，應商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幼兒園、托嬰中心。\n\n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學校運作經費，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與學雜費、推廣教育及園區服務收入撥入數等收入支應，一切收支應納入作業基金管理。","law_content_id":"02801:02801:2018-05-15-全文修正:10","說明":"按現行法規範之規定，園區內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幼兒園、托嬰中心須達一定規模時才得以設置，有鑑於學童之受教權及嬰幼兒之照護應得到完善措施，不應制定規模限制。退萬步言，即便法規範明定達一定規模時應設立上述學校、幼兒園及托嬰中心，依據全國三大科學園區人數之統計，新竹科學園區總人口數為159,103，中部科學園區總人口數為51,838，南部科學園區總人口數為80,617，總人口數及規模皆應設置學校、幼兒園及托嬰中心，基此，實際上已無制定規模限制之必要性存在，爰修正第十條，刪除「且達一定規模時」。","修正":"第十條　主管機關為園區發展所需，應商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幼兒園、托嬰中心。\n\n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學校運作經費，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與學雜費、推廣教育及園區服務收入撥入數等收入支應，一切收支應納入作業基金管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