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營業秘密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7: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26575號","laws":["01967"],"提案編號":"618委26575","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近年我國營業秘密遭他國覬覦與侵害之情事嚴重，甚至有境外事業涉及受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委託、資助或合作，規避我國投資審議規定、以其他來源之名義入臺後竊密至境外，惡意違反我國產業政策、破壞我國產業環境之健全、損及我國重要產業之發展，並進一步侵害我國國家安全。為防範相關侵害繼續發生，爰擬具「營業秘密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明文禁止為外國及境外敵對勢力及其代理人等滲透來源竊取我國營業秘密，及明定其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67","law_name":"營業秘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營業秘密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n\n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n\n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n\n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n\n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n\n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n\n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law_content_id":"01967:01967:1995-12-22-制定:10","說明":"一、第一項配合體例修正文字為下列。\n\n二、近年我國營業秘密遭他國覬覦與侵害之情事嚴重，據法務部調查局執法數據顯示，自2013年至今，因違反本法而遭起訴之案件中，近五成為竊密至境外之案件，我國營業秘密遭他國侵害之嚴峻可見一斑。甚至有境外事業受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託、資助或合作，規避我國投資審議規定、以其他來源之名義入臺後竊密至境外，惡意違反我國產業政策、破壞我國產業環境之健全、損及我國重要產業之發展，並進一步侵害我國國家安全。為防範相關侵害繼續發生，爰於第十條增訂第三項，明文禁止為外國及境外敵對勢力及其代理人等滲透來源竊取我國營業秘密。\n\n三、為使我國營業秘密之保護周全、滲透來源範圍規範完整，爰參酌既有法規，將第三項之滲透來源範圍訂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境外政治實體及組織亦包括之。並於第二項第一款明文禁止洩密行為、於第二款明文禁止違法取得資訊行為。\n\n四、本法現有條文各用詞之定義各自訂定於該使用用詞之條文，爰於本條第三項增訂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並明文規範「主張對我國擁有主權」之國家在境外敵對勢力之列。","修正":"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n\n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n\n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n\n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n\n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n\n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n\n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n\n任何人不得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託、資助或合作為下列行為：\n一、洩漏、交付或傳遞營業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n二、刺探或收集營業秘密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n前項所稱之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對我國擁有主權並聲稱於必要時將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現行":"第十三條之二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law_content_id":"01967:01967:2013-01-11-修正:15","說明":"一、第十條第三項增訂之不法事項與本條原條文第一項處罰之域外使用行為有異，前者禁止行為人受滲透而侵害我國營業秘密，而後者則處罰行為人自發性違反本法且涉及域外使用。為有效防範各種營業秘密侵害樣態，及有效防止第十條第三項涉及惡意侵害我國國家安全之侵害行為，爰增訂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明定犯第十條第三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n\n二、現有條文項次均依序後移一項。","修正":"第十三條之二　犯第十條第三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n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