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19: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1-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6580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26580","提案人":["陳明文","蘇震清","何志偉","湯蕙禎"],"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蘇震清、何志偉、湯蕙禎等22人，為推動國會改革，促使議事公開透明，達成深化民主發展之目的，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許智傑","劉櫂豪","郭國文","賴惠員","鄭運鵬","蘇治芬","王美惠","陳素月","邱泰源","陳秀寳","江永昌","黃世杰","蘇巧慧","林淑芬","張廖萬堅","莊競程","吳玉琴","李昆澤"],"說明":"一、強化委員會專業審查：為落實委員會專業審查職能，針對委員會審查結果若有二分之一或以上條文經委員會決議保留送院會處理之法案，第二讀會時，院會應作成「重付審查」之決議，交付委員會重新審查之；爰修正第九條。\n二、落實議事公開：為符修憲程序之公開透明原則，明定採記名投票表決；爰修正第十四條。\n三、議案協商之公開：立法院黨團協商應秉議事公開原則，除現採行全程錄影、錄音外，更應對議案協商之過程，進行全程記錄，並於協商後即將議案協商過程之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且議案協商之錄影，必須於國會頻道及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之；爰修正第七十條。\n四、協商制度之改革：院會就協商結論之異議，應進行討論；爰修正第七十二條。\n五、健全議事規範：就議事程序中對於逕付二讀案之處理程序，現行規範漏未規定部分，予以補正；爰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n\n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n\n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7-11-30-修正:11","說明":"一、增訂第三項，現行條文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n\n二、為落實委員會中心，如審查會於法案審查時，對該法案之審查意見決議保留總條文數1/2或以上條文時，則於第二讀會強制重付委員會審查，以強化委員會專業之責。","修正":"第九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n\n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n\n第二讀會，針對委員會審查法案之審查意見中，如審查會決議保留條文之條文數為該法案總條文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者，即應決議重付審查。\n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現行":"第十四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16","說明":"增訂第二項，明定憲法修正案之表決須採記名投票方式，以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所揭櫫「公開透明」原則。","修正":"第十四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n\n憲法修正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現行":"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10-05-18-修正:91","說明":"一、修正第四項，增訂第五項，現行第五項改列為第六項。\n\n二、現行議案協商之紀錄，係於院會處理黨團協商結論後方併同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且刊登內容並非議案協商之全程經過之詳實紀錄。為落實議事公開原則及公開應具時效性，要求議案協商應將協商過程詳實記錄，並將議案協商之全程紀錄，於協商會議後，即應刊登公報。爰修正第四項。\n\n三、議案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即時播出之。爰增訂第五項。","修正":"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n\n前項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即時播出。\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現行":"第七十二條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n\n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7-11-30-修正:8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之立法意旨即為保障少數對於協商結論之異議權；惟若逕以表決方式處理，恐無法為落實多元意見於院會討論之情，爰修正第一項，就協商結論提出異議部分，院會應進行討論後再行處理。","修正":"第七十二條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進行討論，經討論後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n\n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於逕付二讀議案是否須經黨團協商，漏未規範。為健全議事規範，爰針對本院會議議決逕付二讀之議案，明定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其協商程序、協商結論之效力等，均比照付委議案經委員會議決須交付協商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適用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