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莊瑞雄等21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0800"}],"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26: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2-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6581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6581","提案人":["林奕華"],"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有鑒於氣候變遷極端氣候頻仍，台灣常發生地震、颱風等天災，除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外，生存於島上的野生動物，及民眾所飼養管領的家畜禽、寵物，和人工圈養野生動物等，亦同樣受到災害影響。為尊重生命、保護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應於本法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預防、災害應變措施等相關條文中，將防救保護對象擴及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適用之動物。爰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萬美玲","曾銘宗","羅明才","吳怡玎","呂玉玲","李貴敏","游毓蘭","溫玉霞","林思銘","蔣萬安","林文瑞","鄭正鈐","林為洲","徐志榮","陳玉珍","吳斯懷","李德維"],"說明":"一、國際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均認為動物有感知能力。我國動物保護法宗旨即為尊重生命（第一條），其適用範圍為「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第三條）。野生動物的保育與生態多樣性的維護，也是國際公認，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亦有所規範。\n二、台灣位於地震帶上，且幾乎每年遭受颱風、豪雨侵襲，加上氣候變遷帶來極端氣候頻仍，所導致的災害不只造成人民生命、財產、身體的侵害，也威脅野生動物和家畜禽、寵物，以及科學與展演應用各種各類動物的安全與生存。災害防救計畫自應涵蓋依法須予保護的動物，故第一條新增一項「災害之防救應擴及人民所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野生動物之災害防救亦同。」配合修正之相關條文如下。\n三、第七條新增災害防救業務涉及動物部分，由內政部消防署會同農委會共同執行；第十六條新增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除了搶救人員，也應增設搶救動物的應變事宜。\n四、第二十二條新增各級政府平時應實施減災事項，應包含「有關動物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五、第二十三條新增各級政府整備項目，應包含「動物救援組織之整備、訓練、演習。」\n六、第二十四條新增地方政府認為有需要強制人員撤離、安置時，對象應包含人民所飼養管理之動物，救援、運送、交通工具、安置處所亦應提供動物使用，或準備專門提供動物之相關交通工具與安置處所。\n七、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應實施措施及應變計畫應擴及動物，配合修正文字。\n八、第三十六條鼓勵民間團體、企業協助災後復原重建事項，增列「受傷動物醫療照護、安置、收容、安樂死或野放。」\n九、第四十八條之一新增，拒絕配合災害防救措施導致動物傷亡或所施，應不得請領相關補救。","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n\n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0-06-30-制定:2","說明":"一、國際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均認動物具有感知能力。我國動物保護法宗旨即為尊重生命（第一條），其適用範圍則為「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第三條）。野生動物的保育與生態多樣性的維護也是國際公認，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亦有所規範。\n\n二、台灣位於地震帶上，且幾乎每年遭受颱風、豪雨侵襲，加上氣候變遷帶來極端氣候頻仍，所導致的災害不只造成人民生命、財產、身體的損害，也威脅野生動物和家禽、寵物以及科學與展演應用各種各類動物的安全與生存。災害防救計畫自應涵蓋依法須予保護的動物。","修正":"第一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n\n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n\n災害之防救，應擴及民眾所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野生動物之災害防救，亦同。"},{"現行":"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n\n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n\n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n\n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n\n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n\n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應協同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災預防教育。","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6-03-25-修正:9","說明":"因應第一條將動物納入本法災害防救對象，故修改第七條，災害防救業務仍由內政部消防署統籌執行，以免多頭馬車。但其中涉及動物災害防救之業務專業、計畫研擬、人員訓練、緊急處置等，應會同農委會共同執行。","修正":"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n\n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n\n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n\n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與動物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n\n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涉及動物受害防救業務，會同農委會共同執行。\n\n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應協同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災預防教育。"},{"現行":"第十六條　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0-07-13-修正:18","說明":"配合第一條修正，將動物納入本法災害防救對象。","修正":"第十六條　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處理重大災害人員及動物搶救等應變事宜。"},{"現行":"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26","說明":"配合第一條修正，將動物納入本法災害防救及減災事項實施對象。","修正":"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有關動物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四、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n\n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n\n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n\n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n\n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n\n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n\n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n\n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n\n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n\n九、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n\n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n\n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n\n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n\n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n\n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n\n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n\n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0-07-13-修正:27","說明":"配合第一條修正，將動物納入本法災害防救對象，並納入動物救援組織之整備。","修正":"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n\n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n\n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n\n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n\n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n\n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n\n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n\n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n\n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n\n九、動物救援組織之整備、訓練、演習。\n\n十、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n\n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n\n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n\n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n\n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n\n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n\n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n\n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n\n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28","說明":"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而須強制撤離，作適當安置時，其對象應包含人民所飼養、管領之動物，故新增第二項。","修正":"第二十四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n\n前項強制撤離、安置之對象，應包含人民所飼養、管領之動物。\n\n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現行":"第二十七條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n\n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n\n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n\n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n\n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n\n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n\n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n\n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n\n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n\n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n\n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n\n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n\n十二、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n\n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n\n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n\n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n\n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n\n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n\n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32","說明":"一、配合第一條修正，將動物納入本法災害防救對象修正第一款，並新增第六、十款及配合調整款次。\n\n二、災害中動物可能受傷致無法康復、影響其生活品質者，應由獸醫師判斷執行緊急安樂死，以減輕動物痛苦。此外，動物屍體之化製或處理亦應規範。","修正":"第二十七條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n\n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n\n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n\n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n\n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n\n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n\n六、受害動物之應急照顧。\n\n七、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n\n八、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n\n九、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n\n十、動物之搜救、緊急醫療舊物、運送、安樂死、動物屍體之化製或處理。\n\n十一、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n\n十二、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n\n十三、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n\n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n\n十五、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n\n十六、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n\n十七、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n\n十八、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n\n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n\n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現行":"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n\n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n\n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n\n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n\n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n\n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n\n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n\n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n\n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n\n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n\n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n\n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n\n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36","說明":"一、修正第六款文字，各級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時可以指揮、督導動物救援團體與志願組織，協助救助災害中受害的動物。\n\n二、配合第六款修正，新增第四項動物防救團體與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等遵行事項由農委會定之，以建立動物搜救組織團體的專業與一致性，協助災害中受難動物的救援。","修正":"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n\n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n\n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n\n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n\n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n\n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n\n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動物防救團體與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n\n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n\n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n\n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n\n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n\n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n\n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n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n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動物防救團體與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農委會定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n\n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n\n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n\n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n\n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n\n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n\n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n\n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n\n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n\n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n\n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n\n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n\n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n\n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n\n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n\n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n\n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n\n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n\n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42","說明":"災後重建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新增一項受傷動物醫療照護、安置、收容與野放工作。","修正":"第三十六條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n\n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n\n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n\n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n\n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n\n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n\n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n\n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n\n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n\n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n\n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n\n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n\n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n\n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n\n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n\n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n\n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n\n十七、受傷動物醫療照護、安置、收容、安樂死與野放。\n\n十八、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n\n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動物飼主或管領人拒絕配合災害防救措施導致動物損失，應不得請領補助。","修正":"第四十八條之一　動物飼主未依本法配合災害應變、救援及善後處理措施，不得請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放之動物相關災害損失補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