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3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6: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2-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6582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6582","提案人":["林奕華","游毓蘭"],"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葉毓蘭等19人，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時，即明定定額之費用，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然，該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期間內，隨著國家經濟成長及物價波動，軍公教人員待遇業經四次調整，勞工基本薪資亦經十四次公告調整，惟前述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二十餘年來均未調整。且公費助理補助費，實務上係屬公費助理實質薪資給付性質，而非補助性質。為提升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制度，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並保障公費助理相關勞動權益，以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曾銘宗","呂玉玲","張育美","林思銘","翁重鈞","李德維","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許淑華","鄭正鈐","陳雪生","溫玉霞","羅明才","陳超明","徐志榮","魯明哲"],"說明":"一、為提升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八十九年制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時，即明定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惟查，本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期間內隨著國家經濟成長及物價波動，軍公教人員待遇業經四次調整，勞工基本薪資亦經十四次公告調整，惟前述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二十餘年來均未調整，應予檢討修正。\n二、有關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因現行條文未明列由各地方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項目，發生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議會適用疑義。爰依照現行條文之立法理由規範意旨，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公費助理模式，明定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均由地方議會編列經費支應相關項目與補助金額，並明定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及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經費編列數額，且隨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以保障公費助理勞動權益，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n三、為應實際問政需求，取消公費助理聘用人數上限及直轄市議員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之限制，並賦予議員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之公費助理，以增加用人彈性。","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刪除第一項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限制，僅規定人數下限，以因應民意代表問政事務多元化趨勢，提供議員聘用助理之彈性。\n\n二、鑑於公費助理薪資補助費用總額自本條例制定迄今已逾二十年未調整，爰酌予調整。\n\n三、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前段但書，取消直轄市議員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之限制，並賦予議員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之公費助理，增加用人彈性，以應實際問政需求。\n\n四、鑑於現行法並未將適公費助理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相關費用項目明列，雖於立法理由明示比照本院公費助理模式辦理，惟就各議會得編列支應之相關費用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採取限縮解釋，限制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項目編列，與立法院實際運作情形未臻一致，衍生各議會預算編列與執行疑義，為落實現行法義，保障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勞動權益及杜絕爭議，爰予明定項目，以資明確。\n\n五、為健全代議制度及保障公費助理勞動權益，相關補助費總額得併隨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薪資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二分之一。\n\n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均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之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n\n第二項薪資補助費用總額及前項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之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縣（市）議會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