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4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2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41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0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1200"}],"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26: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2-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6594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26594","提案人":["賴瑞隆","邱志偉"],"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7人，鑒於敏感科學技術已實質成為國家安全之重要一環，而為保護我國半導體、IC等高科技產業命脈，維護國家高科技產業永續發展，防止敏感科學技術遭不法竊取、洩漏、刺探或收集；高科技研發人才遭不法滲透、吸收或挖角，以及提升國人對敏感科學技術之保護意識，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國書","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議瑩","余天","黃世杰","許智傑","王美惠","蘇治芬","陳亭妃","何欣純","林岱樺","林淑芬","蔡易餘","劉建國"],"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以及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將攸關高科技產業生存命脈之敏感科學技術納入國家安全範籌，俾保護我國敏感科學技術、提升科技競爭優勢，以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尤其是高科技半導體、IC等高科技產業。鑒於兩岸交流頻繁時期，我國高科技產業技術及研發人才，頻遭中國竊取、挖角，影響我國產業發展及國家安全甚鉅，故應將敏感科學技術之保護納入國家安全範疇。（第二條之一）\n二、參照危害國家安全等級較高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之一規定，針對敏感科學技術納入國家安全範疇後違反規定者訂定罰責，而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五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n\n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n\n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n\n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3","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以及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n\n二、將攸關高科技產業生存命脈之敏感科學技術納入國家安全範籌，俾保護敏感科學技術、提升科技競爭優勢，以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n\n三、參考行政院2008年2月提出之「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明定敏感科學技術之定義，以及敏感科學技術項目清單應報請行政院核定等規定。","修正":"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n\n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n\n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n\n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n\n四、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敏感科學技術上應秘密之方法、技術、製程、數據、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n\n五、刺探或收集關於敏感科學技術上應秘密之方法、技術、製程、數據、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以及配合協助挖角高科技人才。\n\n前項所稱敏感科學技術，係指學術研究以外可用於生產或交易之科學技術方法、技術、製程、數據、配方、程式、設計等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符合下列要件，且對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者：\n\n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n\n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n\n三、權利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n\n敏感科學技術項目清單之訂定，應以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且確具必要性為原則，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必要時，亦得依職權或申請隨時檢討之。\n主管機關訂定敏感科學技術項目清單，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備查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現行":"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五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n\n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8","說明":"一、新增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十二項。\n\n二、針對第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行為酌予提高刑度。\n\n三、為強化國人敵我意識，違反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經濟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四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五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至第五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本條各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本條各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n\n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n\n違反本條各項之罪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4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