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3070204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6: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07","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26595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26595","提案人":["賴瑞隆","何欣純"],"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何欣純等16人，鑑於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2019年12月發現後，疫情持續擴大至全世界，各國對出入境採取更嚴格之管制措施，導致出現國人出境逾二年而未返國之情形日益增加，因現行戶籍法有「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規定，此恐嚴重影響境外國人在國內之相關重要權益。基此，爰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因重大疫情或事件影響免受戶籍法出境兩年以上戶籍遷出之規定，俾保障國人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亭妃","林岱樺","黃國書","黃世杰","蘇治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發惠","邱議瑩","許智傑","蔡易餘","劉建國","余天","王美惠","邱志偉"],"說明":"一、我國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兩年以上國民，戶籍將強制遷出，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仍嚴峻，世界各國為避免疫情擴散，嚴格管制國境出入，因此影響我國旅外國民返國計畫，造成旅外民眾面臨戶籍除籍問題。\n二、有鑑於現行國內事務與是否設籍有關，包括全民健保、個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投票權益等，若因類似重大天災過重大傳染疾病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國民無法返國，造成出境超過兩年，戶籍被強制遷出，進而損害國人應有重大權益問題。","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5-01-06-修正:20","說明":"一、增訂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及第四項。\n\n二、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世界各國為避免疫情擴散，對於出入境採取嚴格的管制措施，嚴重影響我國旅外國民返國計畫，造成民眾面臨恐遭被除籍問題。\n\n三、新增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排除遭遇不可抗力因素而滯留國外國人，並增訂第四項，相關細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延遲返國者。\n前項第三款所訂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3070204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