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6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0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400"}],"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19:5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3-05-24","會期":3,"屆期":10,"meet_id":"院會-10-3-12","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6599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6599","提案人":["湯蕙禎"],"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為釐清消防設備師、士之工作範圍及責任歸屬，試圖解決多年以來各方對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是否已經達到定量人數之爭議」，擬修正第七條將暫行人員執業之有效期限延長至本法修正通過施行日之後五年為止，以五年期限為落日條款，以消弭爭議。因此，爰提出「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適應","余天","賴惠員","何志偉","高嘉瑜","陳秀寳","王美惠","羅美玲","吳玉琴","莊瑞雄","莊競程","邱泰源","陳明文","沈發惠","林岱樺","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說明":"一、將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裝置」修正為「查驗」、「檢修」修正為「檢測」。此因現行「裝置」定義原本訂於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裝置：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本法用語與一般大眾對「裝置」之認知不盡相同。為明確起見，應修正為「查驗、檢測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以釐清其責任歸屬。\n另外，消防安全設備各構件之施工，因涉及「自來水法」及「電業法」規範，自來水管承裝商及電器承裝業得依前開法令規範，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有關水管、電氣工程配管、配線、插座等施工，為符合實務態樣，酌作修正。\n二、為解決多年以來各方對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是否已達定量人數爭議」爭論不休，擬新增「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執業之有效期限延長至本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日後五年為止」。以五年期限為落日條款，以消弭爭議。","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n\n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n\n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9","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裝置」修正為「裝置及測試」。現行「裝置」定義見於「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裝置：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與一般大眾對裝置之認知不盡相同。為明確起見，應修正為「查驗」加上消防安全設備各構件之施工，尚涉及「自來水法」及「電業法」規範，自來水管承裝商及電器承裝業得依前開法令規範，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有關水管、電氣工程配管、配線、插座等施工，為符合實務態樣，酌作文字修正。\n\n二、為解決多年以來，各方對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是否已達定量人數」爭議起見，擬新增「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執業之有效期限延長至本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後五年為止。」以五年為期限之落日條款，以消弭爭議。\n\n三、原條文之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七條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查驗、檢測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n\n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查驗、檢測，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執業之有效期限延長至本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通過施行日後起算五年為止。\n\n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n\n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