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6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獸醫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0: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1-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33號委員提案第26612號","laws":["03110"],"提案編號":"33委26612","提案人":["張育美"],"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鑒於《獸醫師法》雖明訂，獸醫院須公布收費標準，卻仍出現多起因獸醫院「未張貼收費標準」，而於診療後向飼主收取超過原本預期之費用，引發動物醫療爭議之糾紛，爰擬具「獸醫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獸醫院須「張貼收費標準」，並於施行診斷、治療或檢驗前告知飼主診療費用，增加動物醫療之收費透明度，保障飼主與獸醫師之雙方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德福","翁重鈞","孔文吉","徐志榮","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廖國棟Sufin‧Siluko","陳玉珍","吳怡玎","廖婉汝","吳斯懷","李德維","游毓蘭","林奕華","馬文君","林為洲"],"說明":"一、寵物醫療糾紛不斷，2018年大安區某動物醫院爆發「血犬」爭議，農委會立即回應，擬訂犬貓捐血基本要件，限犬貓捐血量每公斤分別不超過18、15c.c.，且抽血量達上限須休息至少3周。但該動物醫院卻於隔年改店名重新營運，有飼主帶寵物到這家寵物醫院量體重、打營養針，卻被收高額6千元費用；還有另名飼主控院方安排寵物不必要檢查，還假裝病危住院，結帳破萬。鉅額且不透明的收費，造成飼主困擾。\n二、台灣動保蟑螂事件層出不窮，利用流浪動物受傷就醫募款詐財事件常有所聞，最常見的就是假藉愛心救助幼貓、患病的流浪狗，在臉書粉絲團上募款，分擔醫藥費。因動物醫院收費不透明，為了取信於網友，動保蟑螂甚至隨意竄改醫院收據，浮報醫療費，藉機詐取善款，毀壞醫院的名譽，更傷及捐款人的愛心與錢財。\n三、寵物無健保、醫材成本高、無法向動物問診，很多都要依靠檢驗設備，造成寵物看病費用昂貴；雖各縣市獸醫師公會均制定收費標準，卻因許多獸醫院未先主動公開，加上飼主未多加詢問，而引發動物診療糾紛。\n四、爰擬具「獸醫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法律條文修正案」，增加動物醫療之費用透明度，以保護飼主權益、動物醫院與獸醫師之聲譽。","對照表":[{"law_id":"03110","law_name":"獸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獸醫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獸醫診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其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及證書，亦同。\n\n執業之獸醫師或獸醫佐，其證書、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law_content_id":"03110:03110:2002-01-08-修正:24","說明":"一、獸醫院收費不透明，造成飼主在診療後付款時，必須支付超過預期之費用，引發多起糾紛動物醫療糾紛。\n\n二、寵物醫療糾紛之調解過程費時費力，造成行政資源之浪費，爰修訂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將各項診療費用懸掛於獸醫診療機構之明顯處，供飼主參考，以達告知診療費用之目的，進而減少糾紛。","修正":"第二十一條　獸醫診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其他診療規則與各項診療費用懸掛於明顯處所，並經常保持完整，其圖樣與文字應清楚可見；其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及證書，亦同。\n\n執業之獸醫師或獸醫佐，其證書、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現行":"第二十四條　獸醫診療機構收取診療費用不得超過規定之標準，並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n\n前項診療費用標準，由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擬訂，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law_content_id":"03110:03110:2002-01-08-修正:27","說明":"一、寵物無健保、醫材成本高、無法向動物問診，常要依靠檢驗設備，造成寵物看病費用高；雖各縣市獸醫師公會均制定收費標準，公會公布的收費標準卻僅供參考，無強制性，許多獸醫院未先主動公開，加上飼主未多加詢問，而引發多起動物診療糾紛。\n\n二、因此修訂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獸醫師應於施行診斷、治療或檢驗前先告知飼主診療費用，再進行診療，以保障飼主與獸師之雙方權益，減少動物醫療之糾紛。","修正":"第二十四條　獸醫診療機構收取診療費用不得超過規定之標準，且於施行診斷、治療或檢驗前，職業之獸醫師應先告知診療費用，並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n\n前項診療費用標準，由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擬訂，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6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