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6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政執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0: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1-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989號委員提案第26618號","laws":["01821"],"提案編號":"989委26618","提案人":["馬文君"],"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鑒於行政執行署代表國家追討債務，行政執行官追債係依據現行《行政執行法》第五條規定：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惟現行條文並未考量周休二日，星期六及國定假日為法定休息日，倘星期六或國定假日採取行政執行，恐干擾人民休憩時間及居住之安寧，引發行政執行官與義務人之紛擾，爰提案修正「行政執行法」第五條，明訂因應實務上夜間及法定休息日界定，以與時俱進，但非於前揭時間執行者，以但書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溫玉霞","吳斯懷","廖婉汝","游毓蘭","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廖國棟Sufin‧Siluko","林奕華","李貴敏","洪孟楷","林為洲","萬美玲","蔣萬安","徐志榮","鄭正鈐"],"說明":"一、目前的法定休息日，除星期日外，尚有星期六及國定假日，爰修正《行政執行法》第五條第一項本文。\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本文規定以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多為人民休憩時間，義務人難為應付執行之準備，率予執行，干擾人民居住之安寧，故明定不得於上開時間執行。\n三、惟考量夜間、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於非有人居住之住宅、營業處所或其他公共場所執行，尚不致影響人民居住之安寧，應無限制不得執行之必要，爰參酌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本文，並將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移至為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n四、另為因應實務上對於夜間、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營業之特殊行業義務人為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斷水斷電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之所需（例如於夜間違規營業之夜店），爰增訂第一項但書第四款規定「非於夜間、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者，作為得於前揭時間執行之依據。\n五、又為明確界定「夜間」之範圍，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移列本條第二項，以為適用。","對照表":[{"law_id":"01821","law_name":"行政執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執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n\n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law_content_id":"01821:01821:1998-10-22-全文修正:6","說明":"一、目前的法定休息日，除星期日外，尚有星期六及國定假日，爰修正《行政執行法》第五條第一項本文。\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本文規定以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多為人民休憩時間，義務人難為應付執行之準備，率予執行，干擾人民居住之安寧，故明定不得於上開時間執行。\n\n三、惟考量夜間、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於非有人居住之住宅、營業處所或其他公共場所執行，尚不致影響人民居住之安寧，應無限制不得執行之必要，爰參酌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本文，並將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移至為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n\n四、另為因應實務上對於夜間、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營業之特殊行業義務人為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斷水斷電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之所需（例如於夜間違規營業之夜店），爰增訂第一項但書第四款規定「非於夜間、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者，作為得於前揭時間執行之依據。\n\n五、又為明確界定「夜間」之範圍，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移列本條第二項，以為適用。","修正":"第五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亦不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為行政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n\n二、情況急迫。\n\n三、徵得義務人同意。\n\n四、非於夜間、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n本法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6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