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6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6/112410035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6/112410035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6/112410035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6/112410035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5-1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適應等25人擬具「軍人撫卹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60500000"}],"議案名稱":"「軍人撫卹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7:21:0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3-05-11","會期":3,"屆期":10,"meet_id":"院會-10-3-12","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6620號","laws":["01416"],"提案編號":"285委26620","提案人":["蔡適應","林昶佐"],"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林昶佐等25人，鑑於《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所規範事項均以現役為條件，惟部分職業病具有潛伏期，儘管未於軍人服現役期間發病，卻早已累積足致發病之影響。綜觀現有機制，本條例與《軍人保險條例》均未如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精神訂定規範，復考量國家與軍人之特別權力關係，為使照顧更為完善，爰新增「軍人撫卹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定宇","陳秀寳","蘇震清","邱志偉","湯蕙禎","余天","林宜瑾","趙正宇","林岱樺","吳秉叡","趙天麟","王美惠","沈發惠","羅致政","莊瑞雄","賴瑞隆","蘇治芬","周春米","羅美玲","高嘉瑜","林淑芬","黃世杰","林俊憲"],"說明":"一、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賦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若經醫師診斷罹患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職業病，於符合特定條件下得請領生活津貼之條文，由於涵蓋具有潛伏期之職業病，為政府照顧勞工晚年生活具體表現。\n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0號解釋文揭示，軍人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惟軍人相關法制中，不論本條例或《軍人保險條例》，均未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精神，給予軍人退伍後若經診斷罹患具有潛伏期，且於服現役期間造成之職業病保障，明顯有所不足。","對照表":[{"law_id":"01416","law_name":"軍人撫卹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軍人撫卹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賦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若經醫師診斷罹患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之職業疾病，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請領生活津貼之規範，為政府照顧勞工晚年生活之具體表現。\n\n三、惟觀本條例與《軍人保險條例》，未如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精神，給予軍人退伍後若經診斷罹患具有潛伏期職業病之保障，照顧有所不足。\n\n四、基於軍人身分特殊性以及特別權力關係，故新增本條，並將相關制度比照因公致身心障礙條款。","增訂":"第七條之一　軍人於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日起，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且該職業病係於其服現役期間因執行公務所致，應比照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因公致身心障礙標準給與撫卹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6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