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6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839/110210183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839/110210183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839/110210183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839/110210183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9-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4151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4-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4224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沈發惠等21人擬具「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19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8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0100"}],"議案名稱":"「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21: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1-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635號委員提案第26621號","laws":["01528"],"提案編號":"635委26621","提案人":["沈發惠","林楚茵"],"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林楚茵等21人，鑑於我國為國際貿易重要樞紐，每年進出口貨櫃約800萬只，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負擔貨物供應鏈中之關鍵角色，惟現行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尚未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為因應貿易型態、倉儲管理等科技日新月異，提升自主管理業者管理責任與效能，明確設置專責人員等事項，爰擬具「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郭國文","蔡易餘","賴惠員","羅致政","林俊憲","范雲","洪申翰","陳亭妃","吳秉叡","林宜瑾","湯蕙禎","王美惠","楊曜","賴品妤","李昆澤","吳思瑤","陳椒華","鍾佳濱","邱泰源"],"說明":"一、目前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共計436家業者，其中經海核准自主管理業者為241家，比例已達55%左右，為因應貿易型態，強化提升自主管理業者管理責任與效能，增進自主管理專責人員專業知能及法令認知，明確設置專責人員等規定，又考量海關核准業者實施自主管理屬貨物通關管理之一環，爰將現行條文第九十七條有關自主管理之規定移至第二章通關程序規範。\n二、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三條就專責人員應具備資格、任務、監督等事項有所規定，然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業者應具備之條件、核准、廢止核准及自主管理事項之辦理」之授權事項外，另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立法例，增訂「專責人員設置、人數、資格、任務、訓練、監督」之授權。\n三、查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未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時，現行海關僅以通知其限期改正或廢止其自主管理，故為提升業者管理責任，對違規業者施以適當處罰，爰增訂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相關事項之處罰規定。","對照表":[{"law_id":"01528","law_name":"關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七條　依本法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其他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其原由海關監管之事項，海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n\n海關對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n\n第一項自主管理之事項、範圍、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28:01528:2004-04-13-全文修正:11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目前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共計436家業者，其中經海核准自主管理業者為241家，比例已達55%左右，為因應貿易型態，強化提升自主管理業者管理責任與效能，增進自主管理專責人員之專業知能及法令認知，明確設置專責人員等規定，又考量海關核准業者實施自主管理屬貨物通關管理之一環，爰將現行條文第九十七條有關自主管理之規定移至第二章通關程序規範。\n\n三、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三條就專責人員應具備資格、任務、監督等事項有所規定，然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業者應具備之條件、核准、廢止核准及自主管理事項之辦理」之授權事項外，另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立法例，增訂「專責人員設置、人數、資格、任務、訓練、監督」之授權。","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其他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其原由海關監管之事項，海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n海關對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n\n第一項自主管理事項範圍、業者應具備之條件、核准、廢止核准、自主管理事項之辦理、專責人員設置、人數、資格、任務、訓練、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查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未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現行海關僅以通知其限期改正或廢止其自主管理。為提升業者管理責任，對違規業者施以適當處罰，爰增訂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相關事項之處罰規定。","修正":"第八十六條之一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自主管理事項之辦理、專責人員設置、人數、資格、任務、訓練、監督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或廢止其自主管理之核准。"},{"現行":"第九十七條　依本法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其他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其原由海關監管之事項，海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n\n海關對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n\n第一項自主管理之事項、範圍、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28:01528:2004-04-13-全文修正:11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現行條文內容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修正":"第九十七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6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