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06070203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1: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1-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26631號","laws":["01747"],"提案編號":"1559委26631","提案人":["呂玉玲"],"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鑑於近年來私立學校常因招生不佳或健全財務為由刪減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惟該加給依條例規定係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即政府基於尊師重道精神、教師身負教育重任及教學工作繁重，所給予之工作津貼。如以非教學品質或效能為由調整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恐違背立法目的。爰提案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私立學校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應比照第十五條規定，保障私立學校教師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曾銘宗","陳玉珍","廖國棟Sufin‧Siluko","吳怡玎","蔣萬安","李德維","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張育美","徐志榮","溫玉霞","陳雪生","洪孟楷","楊瓊瓔","羅明才"],"說明":"一、近年來私立學校常以招生不佳或健全財務為由，刪減教師學術研究加給，如高雄市某私立醫專每年註冊率都達九成以上，卻扣減教師四成加給；桃園市某私立高中學術研究費視招生量打折，招生滿三百人打六折；雲林縣某私立科技大學學術研究費調整四成，以穩健校務發展；台中市某私立高中為健全整體財務收支，調整教師研究費，以六成計支等。\n二、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明確定義教師學術研究加給，即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故私立學校如以招生或財務，而非以教學品質、教學效能或班級經營為由，調整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恐將違背此一立法目的。鑑於目前大多數私立學校均刪減學術研究加給，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已形同具文，為避免教師權益受損，私立學校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應與公立學校一致。\n三、近期有私立學校教師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修正本條例第十七條，高達2593位附議，以附議者居住地狀況來看，台南市最多，共有477位附議，其中東區就佔130位。贊成理由：(一)學術研究加給旨在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對於教材新知蒐集、教法調整、學生素質提升、學術品質與時俱進和國家發展有正面意義，不宜任意調整，打擊教師對學術研究熱忱；(二)教育部若不支持，等同喪失國家教育信譽等。故基於本條例規定及私立學校教師意見，爰提案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1747","law_name":"教師待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law_content_id":"01747:01747:2015-05-22-制定:17","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近年來私立學校常以招生不佳或健全財務為由，刪減教師學術研究加給，如高雄市某私立醫專每年註冊率都達九成以上，卻扣減教師四成加給；桃園市某私立高中學術研究費視招生量打折，招生滿三百人打六折；雲林縣某私立科技大學學術研究費調整四成，以穩健校務發展；台中市某私立高中為健全整體財務收支，調整教師研究費，以六成計支等。\n\n三、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明確定義教師學術研究加給，即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故私立學校如以招生或財務，而非以教學品質、教學效能或班級經營為由，調整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恐將違背此一立法目的。鑑於目前大多數私立學校均刪減學術研究加給，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已形同具文，為避免教師權益受損，私立學校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應與公立學校一致。\n\n四、近期有私立學校教師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修正本條例第十七條，高達2593位附議，以附議者居住地狀況來看，台南市最多，共有477位附議，其中東區就佔130位。贊成理由：(一)學術研究加給旨在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對於教材新知蒐集、教法調整、學生素質提升、學術品質與時俱進和國家發展有正面意義，不宜任意調整，打擊教師對學術研究熱忱；(二)教育部若不支持，等同喪失國家教育信譽等。故基於本條例規定及私立學校教師意見，爰提案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修正":"第十七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n\n私立學校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各校應比照第十五條規定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06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