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0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5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5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227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20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廖婉汝等20人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005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5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1070201200"}],"議案名稱":"「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21: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2-0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999號委員提案第26633號","laws":["03185"],"提案編號":"1999委26633","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全球化、工業化及氣候變遷，導致糧食危機、國民健康、飲食文化單一，及環境生態等問題，源頭在於現代人與飲食體系的疏離。透過全面推動食農教育，重新建立人與食物、人與土地的連結，對環境生態的感情與倫理，以促進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並活絡農業經濟與地方文化，友善生態環境，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食品安全事件威脅國民健康，癌症和各種慢性病連續數十年為國人主要死因，侵蝕國人健康，與飲食內容、習慣、食品安全密切相關。從源頭管理，從食品安全提升至「食物安全」，包括足夠、營養與安全等三個面向。除了農業生產的「糧食自給率」，國民營養的基礎，即是風土、地理、節氣、在地、情緒與社會文化的永續發展。國民健康也不僅是個人層次，更需重視環境生態與社會文化的健康。\n二、全球化、工業化及氣候變遷，導致糧食危機、國民健康、飲食文化單一，及環境生態等問題，源頭在於現代人與飲食體系的疏離。食農教育在其他國家的實踐經建，有助於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之第二項消除飢餓、第三項健康與福祉。\n三、食農教育藉由「親手做」來學習的體驗教育過程，認識在地農業和正確飲食文化，重新建立人與食物、人與土地的連結，對環境生態的感情與倫理，以完善健康的飲食體系。不但促進國民營養與飲食健康，珍惜食物減少浪費，並能提升糧食自給率，活絡農業經濟與地方文化，友善生態環境。\n四、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學校衛生法》無法全面且徹底地處理食物安全課題，《有機農業促進法》則在於生產端的提升，有必要積極提升消費端的意識、知識與能力，同時訂定《食農教育法》（草案）、《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學校供餐法》（草案）。食農教育事務涉及多個部會，宜由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擔任協調整合角色，並標舉核心價值，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n五、食農教育強調人與地方的連結，本草案鼓勵由下而上提出計畫，「中央支持，地方執行」，實踐的場域應著重在地方社區與學校等機構，並重視食農教育人才培育和人民團體的培力。","對照表":[{"law_id":"03185","law_name":"食農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食農教育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立法目的。","增訂":"（立法宗旨）\n\n第一條　為全面推動食農教育，強化國民對於食物來源、生產方式、加工製程之重視，以提升個人選擇食物的能力，改善飲食消費習慣，增進身心健康，培養符合生態永續的生活方式，進而促進本國飲食文化傳承，活化地方農業，提升糧食自給率，共同承擔環境保護、生態永續之責任，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本法之主管機關。\n\n二、食農教育的全面推動需跨部會共同推動，在中央則以農業委員會為主要政策規劃發動者，負責制定國家食農教育行動綱領，內容涉及文化、教育、農業、環境、衛生福利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職司者，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執行。","增訂":"（主管機關）\n\n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國家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二、衛生主管機關：農林漁牧食品之安全檢測與風險管理、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社區共食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三、教育主管機關：食農教育之教育課程、資源，與學校營養午餐、共食廚房結合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四、環境主管機關：主管食物浪費、剩食再利用、食品廢棄物資源循環管理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五、文化主管機關：推動飲食文化調查、記錄、研究等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六、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國內生產農產與加工品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n\n七、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八、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說明":"一、明定本法用詞定義。\n\n二、第三款所指「在地」，其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鄉鎮市區、縣（市）、直轄市、區域或全國為範圍。\n\n三、地產地消之消費的意涵不同於單純市場銷售，跳脫依賴大規模市場運銷系統，將農產品生產者與消費者互相不可辨識的單一化，而要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的距離，透過產地旅遊、地方農夫市集、在地食材餐廳、在地食農教育體驗等創新行銷方式，建構在地食物產消網絡，提升農業收益及生產者的榮耀感。\n\n四、第四款所指「特定社群」應包含但不限於原住民族、新移民等多元族群與社群，所指飲食相關實踐，為因應農業生產、地域資源與自然環境等，經長年累積發展，對食物選擇、烹飪加工、餐具擺席、飲食調理、習慣禮儀、知識規範、儀式習俗、節慶或藝文活動等以飲食為基礎之生活方式與行為。","增訂":"（名詞定義）\n\n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食農教育：藉由飲食與農業相關的經驗與知識的設計與傳承，培養國民具有基本農業知識、在地生產與在地消費之食物選擇，食物營養與安全之知能，透過飲食與農業連結之各種教育活動，促使國民重視並支持在地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n\n二、綠色飲食：指從食物生產、運送、消費、製作及食用等各個層面，皆考慮健康、環保、永續、正義意涵之飲食實踐。\n\n三、地產地消：在地生產、在地消費之簡稱，指一地所生產農產品，由鄰近區域居民共同消費，以支持飲食生活所需，活絡地方經濟、振興農村發展。\n\n四、飲食文化：特定社群以飲食為基礎的思想和哲學，具體表現之各種實踐內涵。"},{"說明":"一、為促進國民對綠色飲食的關心及理解，確立健全的飲食習慣，政府應提供良好飲食習慣的學習機會及場域。在綠色飲食的實踐過程中，應配合「在地飲食文化」與個人「生命週期」，分別提供兒童、青少年、成人、孕婦、高齡者安全、健康之資訊及體驗，並採取必要的支援對策。\n\n二、飲食文化是社會中人與人、人與土地關係的表徵。日本的食農教育特別強調，透過飲食表達對自然、對土地、對食物提供者的感激，使人與自然、土地、農民、社區建立新的連結，豐富生命教育的內涵。\n\n三、食農教育不只是生態、文化與社會教育，也是科學的教育，必需立基在各種紮實的研究基礎上。政府必需有計畫地進行各種調查與研究，並廣泛收集各國相關資訊，與國際進行密切交流。並對於食物與食品各環節與各面向，進行資訊收集、調查及研究，建立公開資料庫。","增訂":"（基本政策目標）\n\n第四條　本法基本政策目標：\n\n一、加深國民對於營養、健康與飲食相關資訊的理解，提升個人選擇食物的能力，促進國民身心健康。\n\n二、推動綠色飲食，培養符合生態永續之消費習慣與生活方式。\n\n三、推動地產地消，增進生產者與消費者的交流，維護農業生態及環境，促進自然資源永續利用，培養國民建立與土地、自然之連結與感恩之心。\n\n四、維護優良傳統飲食文化，推廣米食及在地食物，建立蔬食友善環境，引導國民選用在地農產品，提升糧食自給率。\n\n五、強化國民對國產農漁產品認同、信賴及支持，落實節能減碳，並開發對在地食材需求，活化地方農漁業，增加農漁村就業機會，促進地方創生與農漁業永續發展。\n\n六、吸取先進國家食農教育新知，積極與國際交流合作。"},{"說明":"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本法所列出的基本政策目標與方向，制定具體指標，讓地方政府及團體有明確的執行方向，並據以定期檢討及評比。\n\n二、制定指標之前，應先針對國內各地的實際現狀進行調查，找出各項指標的基本值，以這些基本值為基礎。制定執行後，每五年檢討、考核一次，並與前一次的指標比較，也橫向區域比較，以增加競爭進步的動力。","增訂":"（中央政府的職責）\n\n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所定基本目標規劃食農教育政策與計畫，並掌理下列事項：\n\n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研訂。\n\n二、食農教育工作研究及發展。\n\n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策劃及督導。\n\n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n\n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n\n六、食農教育宣導及推展。\n\n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n\n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所定之目標，制定國家食農教育行動綱領，會同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n\n前項計畫應依各項政策訂定具體執行指標，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對各項指標的執行率進行調查、追蹤與評估。"},{"說明":"食農教育牽涉層面廣泛，涵蓋前條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境基本法設立之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為督導各部會對於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之指標與執行之平台，本條明定由永續發展委員會擔任協調整合角色，包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衛生法》、《有機農業促進法》、《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學校供餐法》（草案）等相關法律所規定辦理事務。","增訂":"（協調整合跨部會相關事務）\n\n第六條　為協調整合跨部會食農教育相關事務，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之永續發展委員會，職司國家食農教育行動綱領之監督及檢討，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食農教育之幕僚事務。"},{"說明":"本條明文規定「地方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的組成、任務及開會頻率等，這是食農教育政策最重要的執行單位，縣市政府除了應依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來制定縣市層級的計畫，讓鄉鎮市區及各村里的食農行動方案有所依據。地方政府也應配合地方社區特色，對地方所提的行動方案或實踐計畫，進行有效的鼓勵、審核、監督、考評等。","增訂":"（地方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n\n第七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置地方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局處首長、專家學者、教師團體、家長團體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n\n委員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其委員組成，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皆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n\n委員會應依國家食農教育行動綱領研訂直轄市及縣（市）食農教育推動計畫，協調及整合各機關推動事項，督導相關推動工作，研訂相關補助及獎勵辦法，以及其他食農教育之審議與發展事項。"},{"說明":"一、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第二項為消除飢餓，但隨著國民所得提升，出現食物浪費的情況。從源頭減少食材浪費，並推動剩食再利用，仍應確保食物與食品安全。\n\n二、廢棄物的再生與循環，是一個健全生態體系不可或缺的環節，也是綠色飲食的關鍵元素，各種體驗或實作場合，都必需全生命週期思考。","增訂":"（剩食再利用）\n\n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在確保食物與食品安全下，積極推動食材減量，及剩食再利用，珍惜食物資源，避免整體食物浪費，並建立食品廢棄物資源管理體系之循環經濟。"},{"說明":"一、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以利各機關團體、人民有所遵循。\n\n二、未來《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立法完成後，應參照該法規定辦理之。","增訂":"（衛生主管機關的推展重點）\n\n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說明":"一、第一項強調，親身體驗或身體實作，才能具體發揮教育的深刻影響力。鼓勵農林漁牧業者、食品產業積極提供多樣性體驗機會，配合各級地方政府、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民間團體等，辦理食品生產、製造、流通及消費等等之體驗活動，共同推行食農教育，協助國民了解自然的恩惠和綠色飲食的重要性。\n\n二、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所需之農產品、食品等，應在合乎採購法相關規範下，優先使用符合友善環境、具溯源標章或在地生產之農產品，以期產生示範效果。以推動合理化施肥、有機農業、生態復育、循環農業及綠色保育標章等友善環境措施，並鼓勵生產端明確標示生產履歷等有利於消費者在食品選擇判斷所需資訊，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事項。","增訂":"（農業主管機關的推展重點）\n\n第十條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藉由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交流，提高在地農林漁牧產品的使用率，建立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信賴關係。\n\n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工作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各級政府如有採購農產品必要時，應優先使用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或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說明":"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推動食農教育，制定指標與方針，必須以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指標為基準，再根據地方的特色加以修訂。\n\n二、現有營養師具備正統的營養科學概念，應加入食農教育，強化知識能力。\n\n三、食農教育課程不宜單獨列科，應融入目前已有科目，不增加學生及老師的課業負擔，也更能融入學生的知識體系。\n\n四、目前《學校衛生法》對於國民營養與食農教育有所不足，未來《學校供餐法》（草案）立法完成後，應參照該法規定辦理之。","增訂":"（教育主管機關的推展重點）\n\n第十一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措施：\n\n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二、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制定食農教育推行指標與方針。\n\n三、學校各領域課程應融入食農教育，建立完整的食農教學體系。\n\n四、鼓勵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善用所有機會和場所，積極推動食農教育，以培養學生及幼兒健全的飲食生活，促進身心成長。\n\n五、校園午餐業者及營養師之培育進修，應納入食農教育的觀念並確實執行。\n\n六、透過學校午餐的供應、農場的實習、食物的烹飪、廚餘的再生利用等各種體驗活動，促進學生與幼兒對綠色飲食的理解與實踐。\n\n七、各級學校之教職員生宿舍，應配置適當比例之共食廚房。"},{"說明":"一、參考日本食農教育經驗，以縣市為核心，所謂「由中（地方政府）、而下（區鄉鎮村里）、而上（中央）」，以縣市為最核心的執行單位。基層單位有是否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的彈性，以使草根積極主動，而非被動或應付。\n\n二、食農教育是廣泛且深入草根基層的社會運動，最終目標是全體國民、家庭、學校、機關、團體、企業等，都能有正確的綠色飲食知識，並身體力行，建構永續社會與環境。\n\n三、以社區營造的方式來展開，不只縣市層級有考評，中央政府也有對縣市的考評，達成全國性的效果。","增訂":"（各級地方政府、學校及團體的推展重點）\n\n第十二條　區鄉鎮村里、社區、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民間團體等，得依第七條之直轄市及縣（市）食農教育推動計畫，參酌地方特性，訂定具體之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向直轄市及縣（市）相關主管單位申請經費補助，並以社區營造的方式執行。\n\n前項食農教育行動方案之申請、執行、補助、考評方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另定之。"},{"說明":"地方政府應建立食農教育的師資及志工人才庫，以提供各種培訓課程，對在地師資與志工進行有效之培力，食農教育各單位團體可結合地方力量共同推動。\n\n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增訂":"（培力計畫、人力庫、認證與獎勵）\n\n第十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針對不同對象規劃食農教育工作坊，讓區鄉鎮村里、學校、醫療保健機構、農林漁牧業者、食品產業及人民團體等熟悉食農教育的相關知識與技術，並提供綠色飲食教育師資及志工培訓課程，以建立在地食農教育師資及志工人才庫。\n\n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食農教育機構及食農教育人員之認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美國西雅圖的社區營造成功經驗，由中央政府負擔主要經費分攤。食農教育推動計畫所需經費絕大部分由中央負擔，支持地方縣市政府推動，並多方鼓勵基層單位提出申請。縣市政府也需負擔百分之十，共同參與，不至於浮濫批准計畫。","增訂":"（經費來源及預算分攤）\n\n第十四條　為有效推行食農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食農教育行動綱領、食農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辦理食農教育相關事項，其預算額度不得低於年度預算千分之五。\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食農教育計畫所需經費，中央負擔百分之九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擔百分之十。\n\n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立食農教育基金，其來源如下：\n\n一、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農林漁牧相關法律之罰鍰收入。\n\n二、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食品藥物相關法律之罰鍰收。\n\n三、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n\n四、基金孳息。\n\n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n\n六、其他收入。\n\n前項食農教育基金，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基金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其中專家學者、教師團體、家長團體、民間團體及非營利組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施行日）\n\n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