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0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5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5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莊瑞雄","邱泰源"],"連署人":["蔡易餘","劉櫂豪","王美惠","吳玉琴","張其祿","高嘉瑜","陳明文","江永昌","湯蕙禎","羅美玲","陳柏惟","蘇震清","林岱樺","趙正宇"],"mtime":"2024-01-18T17:21: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1-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6637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26637","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邱泰源等16人，鑒於現行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置秘書長、副秘書長一職為理事長（會長）遴選並提經理事會通過，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而目前國內許多特定體育團體主事者多為秘書長、副秘書長，然上開條文並未明確規定秘書長、副秘書之任期，以致目前國內許多特定體育團體之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過長不易流動。爰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一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置秘書長、副秘書長之流程以及人選條件，然並未明確規定任期限制，以致目前我國許多特定體育團體主事掌權之秘書長、副秘書長人事鮮少流動，不符合社會期待。\n二、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任期，每任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並以一次為限。鑒於秘書長、副秘書長一職由理事長遴選之，爰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之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隨理事長（會長）一致。","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聘僱專任工作人員，處理會務。\n\n特定體育團體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者，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其中至少一人並應具有體育專業。\n\n特定體育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會長）依前二項資格條件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47","說明":"本法第三十九條條文針對理事長（會長）任期規定每任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並以一次為限，然由理事長（會長）遴選之秘書長、副秘書長未有任期限制，以致容易發生秘書長、副秘書長掌權過久且不易流動之情事。爰修正第四十一條條文規定秘書長、副祕長任期隨理事長（會長）一致進退，俾利新任首長管理派用。","修正":"第四十一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聘僱專任工作人員，處理會務。\n\n特定體育團體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者，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任期每任不得超過四年，續聘連任以一次為限；其中至少一人並應具有體育專業。\n\n特定體育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會長）依前二項資格條件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