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0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5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5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463/110410046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463/110410046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5-2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5-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20070300100"}],"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羅致政","莊瑞雄"],"連署人":["林俊憲","趙天麟","管碧玲","羅美玲","劉世芳","吳思瑤","張廖萬堅","黃世杰","莊競程","余天","洪申翰","黃國書","鄭運鵬","王美惠","邱泰源","陳秀寳","蔡適應"],"mtime":"2024-01-18T17:22: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1-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6638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59委26638","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莊瑞雄等19人，有鑒我國參謀總長屢受限服役年限而更迭，在任時間過短不利重大政策推動延續，為確保我國國防政策及建軍整備之順利進行，參謀總長之服役年限得由總統核定延長之。爰此，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國防部參謀總長、承國防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掌理軍事訓練、人事管理、情報蒐研、軍事部署、建軍備戰及國防資源之分配及執行等軍隊指揮事項，為我國重要軍職棟樑，其責任重大且養成不易，如更迭替換過於頻繁，恐有礙國防政策及建軍整備各項事宜之推動，不利我國建立堅實軍力。\n二、謹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為六十四歲，又依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參謀總長為上將編缺，故自該法一○二年施行後，經歷七任參謀總長，就任時平均年齡已逾六十二歲六個月，除前參謀總長沈一鳴上將因公殉職外，餘皆屆齡退伍，其任期最短僅五個月，平均在任期間約僅十四個月，實不利重大政務及軍事整備之延續，爰有適度放寬其服役年限之必要。\n三、依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及國防法第八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又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上將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由總統核定。蓋參謀總長職之任免，係屬總統之統帥權，為總統之國防權責，爰提案修正本條例第六條增列第四項，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後延長之。另為維護國防體制之整全，因任參謀總長而延長之服役年齡，以一年為限。\n四、為避免影響現任參謀總長遂行職務及重要軍職人事體系運行，爰一併修正本法第六十一條，明定施行日期為一百十年七月一日，以利總統人事任命之順利運作。","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n\n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n\n二、少尉、中尉十二年。\n\n三、上尉十七年。\n\n四、少校二十二年。\n\n五、中校二十六年。\n\n六、上校三十年。\n\n七、少將五十七歲。\n\n八、中將六十歲。\n\n九、上將六十四歲。\n\n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n\n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17-10-31-修正:7","說明":"一、增訂第四項。\n\n二、我國國防部參謀總長，承國防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掌理軍事訓練、人事管理、情報蒐研、軍事部署、建軍備戰及國防資源之分配及執行等軍隊指揮事項，為我國重要軍職棟樑，其責任重大且養成不易，如更迭替換過於頻繁，恐有礙國防政策及建軍整備各項事宜之推動，不利我國建立堅實軍力。\n\n三、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為六十四歲，又依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參謀總長為上將編缺，故自該法一○二年施行後，經歷七任參謀總長，就任時平均年齡已逾六十二歲六個月，除前參謀總長沈一鳴上將因公殉職外，餘皆屆齡退伍，其任期最短僅五個月，平均在任期間約十四個月，實不利重大政務及軍事整備之延續，爰有適度放寬其服役年限之必要。\n\n四、依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及國防法第八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又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上將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係由總統核定。蓋參謀總長職之任免，係屬總統之統帥權，為總統之國防權責，爰提案修正本條例第六條增列第四項，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後延長之。另為維護國防體制之整全，因任參謀總長而延長之服役年齡，以一年為限。","修正":"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n\n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n\n二、少尉、中尉十二年。\n\n三、上尉十七年。\n\n四、少校二十二年。\n\n五、中校二十六年。\n\n六、上校三十年。\n\n七、少將五十七歲。\n\n八、中將六十歲。\n\n九、上將六十四歲。\n\n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n\n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n\n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延長之，惟以一年為限，不受第一項第九款服現役最大年齡之限制。"},{"現行":"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18-06-20-全文修正:66","說明":"配合法制作業，增列現行第一項但書，定明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修正":"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