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0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5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5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447/110210244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447/110210244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447/110210244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447/110210244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3"],"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217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及委員曾銘宗等18人分別擬具「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2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2700"}],"議案名稱":"「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曾銘宗","費鴻泰","謝衣鳯"],"連署人":["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林德福","鄭麗文","游毓蘭","林奕華","賴士葆","萬美玲","張育美","廖婉汝","溫玉霞","李貴敏","李德維","呂玉玲"],"mtime":"2024-01-18T17:21: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1-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768號委員提案第26640號","laws":["01587"],"提案編號":"1768委26640","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謝衣鳯等18人，鑒於記帳士終止委任關係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語意不明；且記帳士執行業務時，因過失之課責規定亦有疏漏，嚴重影響記帳士之執業權益，爰擬具「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記帳士法第十五條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該條文後段「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適用上有語意不明確之虞，為避免爭議，爰酌為文字修正。以維記帳士公平及權利。\n二、現行記帳士法第十八條規定：「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懈怠」或「疏忽」用語不明確，且不論故意或過失皆負無限之賠償責任。爰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故擬修正為記帳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始生損害賠償責任。另考量記帳士所收取之委任報酬與賠償責任之比例關係，查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故限定記帳士因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總額上限，以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微利重責之不平等現象。","對照表":[{"law_id":"01587","law_name":"記帳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law_content_id":"01587:01587:2004-05-14-制定:18","說明":"原條文後段：「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雖在解釋上與適用上並無爭議，惟「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之語意模糊，爰修正用語，以臻明確，並為避免記帳士任意終止契約造成委任人之損害，將原條文規定修正為須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終止契約，俾利委任人為維護其權益之必要行為。","修正":"第十五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終止契約時，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現行":"第十八條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law_content_id":"01587:01587:2004-05-14-制定:21","說明":"一、現行條文中「懈怠」或「疏忽」用語欠缺明確性，為明定記帳士之損害賠償責任事由，爰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修正記帳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並增訂第二項，記帳士因前項情事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n\n二、依現行條文規定，記帳士不論故意或過失皆負無上限之賠償責任，然考量記帳士所收取之委任報酬與賠償責任之比例關係，並參酌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爰修正本條，限定記帳士因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總額以對同一委任人當年度所取得酬金總額十倍為限，以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微利重責之不平等現象。","修正":"第十八條　記帳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n\n記帳士因前項情事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n\n記帳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以對同一委任人當年度所取得酬金總額之十倍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