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0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2/LCEWA01_100312_006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2/LCEWA01_100312_006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會期":"10-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14","2021-05-18"],"會議代碼":"院會-10-3-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5"],"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18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22: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14","last_time":"2021-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64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649","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規定，僅規定從一重處斷，而或有評價不足之弊，應讓法院得斟酌個案情況適度加重其刑為宜；再者，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與故意殺人罪之法定刑刑度落差甚大，於主觀要件上，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於實務中常有灰色地帶，為有效解決法院認事用法困境，考量過失致死之廣泛情況後，法定刑應為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中最為嚴重的案件類型為上限，其餘情狀則應依照法院自由心證裁量之，故修正本條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64","說明":"一、犯罪之競合，其目的在於予以行為充分而不過度、不重複之評價，以符罪刑相當原則。而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重複評價，本條第一項乃將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擬制為犯罪（行）單數，並予刑罰從一重處斷之效果，而於重罪刑罰之範圍內容許吸收之特別優惠。惟僅從一重處斷，或有評價不足之弊，允宜令法院得斟酌個案情況適度加重其刑，爰參酌歐盟刑法草案定版（Corpus Juris 2000）第十七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n\n二、第一項未修正。","修正":"第五十五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n\n前項情形，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不得逾各罪最重本刑之合。"},{"現行":"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45","說明":"一、法律應與時俱進，依據不同的犯罪態樣以及社會互動的狀況和通念作適當之修正。\n\n二、情節輕重係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依照社會通念仍有不同之價值判斷，應著重於法益侵害之結果加以判斷。\n\n三、日本對於怠於為必要注意而致人死傷者，採取加強罰則，其立法方式為側重於行為人個人之注意量；德國則以故意殺人罪之法定刑下限作為過失致死罪之法定刑上限，若法院對個案有難以認定故意抑或過失之情狀，該立法方式得讓宣告刑落於殺人罪與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之銜接處。\n\n過失致死之射程相當廣泛，有輕微車禍所導致之擦傷，重則有逼近故意的重大過失。刑法中有故意和過失之分，刑法第十三條明定，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刑法第十四條明定，過失有區分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其中，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於實務中常有灰色地帶，似有衡酌之疑慮。","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0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