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2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及委員林昶佐等16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7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1300"}],"議案名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鄭麗文"],"連署人":["李德維","吳怡玎","林思銘","林奕華","蔣萬安","游毓蘭","廖婉汝","溫玉霞","徐志榮","許淑華","陳玉珍","蔡壁如","張其祿","陳椒華","賴香伶","高虹安"],"mtime":"2024-01-18T17:16: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2-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6659號","laws":["07149"],"提案編號":"1150委26659","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鑒於我國已經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保障同性別之二人得以締結婚姻關係，惟依本法之規定，同性配偶僅能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而無法比照異性配偶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之養子女之制度。為追求真正的婚姻平權，應於法規上除去對於同性伴侶之差別待遇；且現行法律規範所造成的落差，已於收養實務上造成第一線社會工作者難以處理的困境，若擁有親權之一方發生意外，更可能使得孩子面臨無法交由另一位共同生活的伴侶照顧而須脫離現有家庭，將侵害孩子的權益與成長。爰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9年立法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通過本法，使同性伴侶得以透過本法締結婚姻關係，取得法律上之配偶資格。然而本法制定後，同性戀在婚姻制度上的配套措施仍有漏洞，與異性戀婚姻存在差別待遇，例如共同收養子女、家庭成員的身分認定等等。\n二、依照我國現行收養相關法規，單身者不論性傾向皆能收養孩子，而實務上也確有同志在經過評估後順利收養子女。然同志婚姻制度施行後，因為本法規範僅允許同志配偶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依其適用，同志並無法在婚後共同收養子女；又，目前已收養子女之單身同志，在合法登記結婚後，其配偶仍無法透過收養取得孩子的親權。\n三、上述法律規範所造成的落差，也額外地造成第一線處理收養事務的社會工作人員構成難以處理的狀況，若擁有親權之一方發生意外，更將使得孩子面臨無法交由另一位共同生活的伴侶照顧，而可能必須脫離現有家庭、回到安置機構的情形，侵害孩子的權益與成長。\n四、為迎向真正的婚姻平權，則應一併修法除去對於同性伴侶之差別待遇，以及解決前述因法律規範落差所衍生之問題。","對照表":[{"law_id":"07149","law_nam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20","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以及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婚姻自由及收養自由均為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個人自由權，且法律之規範應受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拘束，則不應該因性傾向之不同而對各該權利有法律上之落差或差別待遇。\n\n三、依照我國現行收養相關法規，單身者不論性傾向皆能收養孩子，然本法規範僅允許同志配偶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使同志並無法在婚後共同收養子女；而目前已收養子女之單身同志，在合法登記結婚後，其配偶也無法透過收養取得孩子的親權。\n\n四、上述法律規範所造成的落差，也造成第一線處理收養事務的社會工作人員難以處理的狀況，若擁有親權之一方發生意外，更將使得孩子面臨無法交由另一位共同生活的伴侶照顧之情形，而可能必須脫離現有家庭、回到安置機構，侵害孩子的權益與成長。\n\n五、為使本法符合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保障兒童最佳利益、降低社工人員之工作難度、促成真正的婚姻平權，爰提出本條之修正。","修正":"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