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3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246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1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1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0:41: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805號政府提案第17486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政17486","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億元，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0-04-21-修正:12","說明":"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原編列六百億元，連同追加預算三千五百九十九億五千萬元，合計四千一百九十九億五千萬元。為因應疫情最新發展，確有延長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提高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至六千三百億元，並仍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另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千三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現行":"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0-02-25-制定:19","說明":"一、為因應疫情發展，修正第一項延長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n\n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酌作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3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