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3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萬美玲"],"連署人":["吳斯懷","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孔文吉","林文瑞","楊瓊瓔","陳超明","謝衣鳯","翁重鈞","陳以信","鄭麗文","廖婉汝","鄭正鈐"],"mtime":"2024-01-18T17:16: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1-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6662號","laws":["05400"],"提案編號":"1605委26662","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萬美玲等16人，鑒於偏遠地區的學童學習動機相對較弱，人口結構相對老化、日常生活比較貧瘠不利教育推動等因素，導致低社經背景的子弟因家庭教育資源不足，而無法取得較好的教育成就，基於每位學生不應因城鄉距離造成教育資源的差距，爰提案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要求教育主管機關應提供全額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所需之經費，並規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計畫，協助學校永續發展，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念，以翻轉偏鄉學童人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係社會認知中的重點科目，為了考試給予偏遠地區學校學生補救教學者外，似宜依學生天賦與興趣提供實際學習需要，開設所需相關課程，達到真正適性教育。（修正第十六條第二項）\n二、照顧弱勢學生是政府一貫政策，因此偏遠地區學校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修正第十六條第三項）\n三、偏遠地區人口結構老化、交通不便、資源不足及社會發展遲滯等諸多不利之因素，除影響地區教育發展外，其中國土發展範疇內更應考量全國性、區域性的保育、經濟、城鄉、運輸等相關問題。因此，為解決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問題，應擴大為國家更高層次的跨域整合資源，並依據地區居民實際需要，提供特別措施及必要資源，使其功能得以振興及再發展，方能提升競爭力。（修正第十九條第三項）\n四、針對前項教育發展會議之組成、運作及辦理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列第十九條第四項）","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n\n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n\n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16","說明":"一、修正第二項。雖然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係社會認知中的重點科目，為了考試給予偏遠地區學校學生補救教學者外，似宜依學生天賦與興趣提供實際學習需要，開設所需相關課程，達到真正適性教育。\n\n二、修正第三項。照顧弱勢學生是政府一貫政策，因此偏遠地區學校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修正":"第十六條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n\n前項措施除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外，應依學生實際學習需要開設相關課程，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n\n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現行":"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n\n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n\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19","說明":"一、修正第三項。偏遠地區人口結構老化、交通不便、資源不足及社會發展遲滯等諸多不利之因素，除影響地區教育發展外，其中國土發展範疇內更應考量全國性、區域性的保育、經濟、城鄉、運輸等相關問題。因此，為解決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問題，應擴大為國家更高層次的跨域整合資源，並依據地區居民實際需要，提供特別措施及必要資源，使其功能得以振興及再發展，方能提升競爭力。\n\n二、增列第四項。針對前項教育發展會議之組成、運作及辦理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n\n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n\n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實際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制訂偏遠地區學校發展計畫，以跨域整合資源，促進偏遠地區教育發展，並作為偏遠地區學校政策與推動發展之依據。\n\n前項教育會議之組成、運作及辦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