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3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11/110430131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11/110430131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11/110430131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11/110430131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210703001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25071000700"}],"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馬文君","楊瓊瓔"],"連署人":["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吳斯懷","溫玉霞","翁重鈞","陳以信","吳怡玎","林文瑞","鄭麗文","陳超明","謝衣鳯","廖婉汝","萬美玲"],"mtime":"2024-01-18T17:16: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1-10-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483號委員提案第26663號","laws":["04550"],"提案編號":"483委26663","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楊瓊瓔等16人，鑒於110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將成年人法定年齡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然《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少年事件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其執行期限「至少年滿二十歲為止」之條文內容尚未因應修正，為求規範一致性，故修正為「至少年成年為止」，基此提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輕忽教養，遭少年法庭裁定必須接受一定時數之親職教育輔導，直到少年成年為止。\n二、然110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將成年人法定年齡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並於112年1月1日施行，顯然本法條有關少年事件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至少年滿二十歲為止」之條文未與時並進，故修正為「成年」，以求規範一致性。\n三、另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本法，已刪除本條有關裁處少年之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規定，故配合第一、二、五項規定，刪除第七項之「或監護人」四字。","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n\n少年法院為前項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前，認為必要時，得先命少年調查官就忽視教養之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n\n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n\n親職教育輔導應於裁定之日起三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或至多執行至少年滿二十歲為止。但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n\n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n\n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n\n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n\n第一項、第五項及前項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19-05-31-修正:113","說明":"一、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輕忽教養，遭少年法庭裁定必須接受一定時數之親職教育輔導，直到少年成年為止。\n\n二、然110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將成年人法定年齡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並於112年1月1日施行，顯然本法條有關少年事件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至少年滿二十歲為止」之條文未與時並進，故修正為「成年」，以求規範一致性。\n\n三、另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本法，已刪除本條有關裁處少年之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規定，故配合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刪除第七項之「或監護人」四字。","修正":"第八十四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n\n少年法院為前項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前，認為必要時，得先命少年調查官就忽視教養之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n\n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n\n親職教育輔導應於裁定之日起三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或至多執行至少年成年為止。但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n\n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n\n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n\n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n\n第一項、第五項及前項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