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3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10/112430211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10/112430211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10/112430211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10/112430211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4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280000"}],"議案名稱":"「法官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張宏陸","蘇巧慧"],"連署人":["王美惠","湯蕙禎","羅美玲","莊競程","管碧玲","余天","吳玉琴","鍾佳濱","周春米","邱泰源","黃國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智傑","蘇治芬","江永昌","陳秀寳","郭國文","賴惠員"],"mtime":"2024-01-18T17:16: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3-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26667號","laws":["04565"],"提案編號":"445委26667","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蘇巧慧等20人，鑒於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法」業已明令廢止，暨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訂定，爰擬具「法官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實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65","law_name":"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官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n\n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n\n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仍為現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n\n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從事研究之方法項目、業務種類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11-06-14-制定:85","說明":"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業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明令廢止；並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訂定而修正文字，以符實況。","修正":"第七十七條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n\n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n\n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仍為現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n\n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從事研究之方法項目、業務種類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現行":"第八十條　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n\n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其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n\n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20-05-22-修正:102","說明":"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業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明令廢止；並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訂定而修正文字，以符實況。","修正":"第八十條　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n\n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其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n\n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