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3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永昌","陳秀寳","林宜瑾","吳思瑤","許智傑"],"連署人":["陳椒華","楊曜","王美惠","羅致政","賴品妤","陳明文","范雲","蘇治芬","蔡易餘","吳玉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岱樺","沈發惠","鍾佳濱","賴惠員"],"mtime":"2024-01-18T17:16: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1-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26670號","laws":["04527"],"提案編號":"243委26670","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陳秀寳、林宜瑾、吳思瑤、許智傑等20人，有鑑於現行性犯罪案件中，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本應在判決書中遮蔽其姓名及其身分資訊，然而在現行性相關犯罪中，只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明文規定於判決書遮蔽被害人之身分資訊，為了填補此一漏洞，爰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讓性相關犯罪的被害人得以選擇在判決書遮蔽其姓名及身分資訊，以維護其自身名譽與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調查顯示：「65%民眾認為，女生如果在行為上表現太開放、穿著很辣、喜歡進出夜店等場所，應該要承擔被性侵的風險；61%民眾認為受害者應該為性侵害事件負責。」顯見在性犯罪中，被害者目前仍是主要被指責的客體。\n二、從研究顯示性犯罪的被害人往往會得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並造成被害人想要逃避，引發負面想法與情緒，這些症狀再加上外界不友善的態度，容易使得性犯罪被害者弱化自己的能力，並質疑自己，將問題怪罪到自己身上，為了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在判決書中遮蔽被害人之姓名及身分資訊，可以降低其暴露在現行不友善的社會眼光中，以遭到污名化及攻擊之風險。\n三、然而現行性犯罪相關法規中，僅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明文規定於判決書中遮蔽被害人之身分資訊，雖有部分判決會援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立法目的，協助被害人遮蔽其身分資訊，然並非所有法官皆會如此善意的主動協助被害人，故將遮蔽身分資訊相關規定於訴訟法中明文化，填補此一漏洞。","對照表":[{"law_id":"04527","law_name":"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二十六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n\n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n\n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n\n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n\n四、主文。\n\n五、事實。\n\n六、理由。\n\n七、年、月、日。\n\n八、法院。\n\n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n\n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n\n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law_content_id":"04527:04527:2003-01-14-修正:292","說明":"一、第五項、第六項新增。\n\n二、為避免性犯罪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新增第五項，給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聲請於判決書中隱蔽其姓名及其他身分資訊的權利。\n\n三、為完整保護被害人，新增第六項，除判決書外，其他由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所製作之文書，亦可由被害人聲請不得揭露其相關資訊。","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n\n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n\n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n\n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n\n四、主文。\n\n五、事實。\n\n六、理由。\n\n七、年、月、日。\n\n八、法院。\n\n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n\n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n\n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n\n認起訴原因事實涉及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或有其他足以引起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之情形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不得於判決書揭露該聲請之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當事人身分之資訊。\n前項規定，於法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所製作其他之文書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