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3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永昌","陳秀寳","林宜瑾","吳思瑤","許智傑"],"連署人":["陳椒華","楊曜","王美惠","羅致政","賴品妤","陳明文","沈發惠","蔡易餘","吳玉琴","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岱樺","鍾佳濱","蘇治芬","賴惠員"],"mtime":"2024-01-18T17:16: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1-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669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6669","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陳秀寳、林宜瑾、吳思瑤、許智傑等20人，有鑑於現行性犯罪案件中，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本應在判決書中遮蔽其姓名及其身分資訊，然而在現行性相關犯罪中，只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明文規定於判決書遮蔽被害人之身分資訊，為了填補此一漏洞，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讓性相關犯罪的被害人得以選擇在判決書遮蔽其姓名及身分資訊，以維護其自身名譽與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調查顯示：「65%民眾認為，女生如果在行為上表現太開放、穿著很辣、喜歡進出夜店等場所，應該要承擔被性侵的風險；61%民眾認為受害者應該為性侵害事件負責。」顯見在性犯罪中，被害者目前仍是主要被指責的客體。\n二、從研究顯示性犯罪的被害人往往會得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並造成被害人想要逃避，引發負面想法與情緒，這些症狀再加上外界不友善的態度，容易使得性犯罪被害者弱化自己的能力，並質疑自己，將問題怪罪到自己身上，為了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在判決書中遮蔽被害人之姓名及身分資訊，可以降低其暴露在現行不友善的社會眼光中，以遭到污名化及攻擊之風險。\n三、然而現行性犯罪相關法規中，僅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明文規定於判決書中遮蔽被害人之身分資訊，雖有部分判決會援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立法目的，協助被害人遮蔽其身分資訊，然並非所有法官皆會如此善意的主動協助被害人，故將遮蔽身分資訊相關規定於訴訟法中明文化，填補此一漏洞。","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n\n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9-12-17-修正:64","說明":"一、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新增。\n二、新增第三項為避免性犯罪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給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聲請於判決書中隱蔽其姓名及其他身分資訊的權利。\n\n三、由於涉及性相關的犯罪類型複雜，未必限於目前第三項一到四款所羅列之法律或罪名，因此設有第四項之概括條款，讓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申請遮蔽，避免對於被害人之保護有所疏漏。\n\n四、為完整保護被害人，故新增第五項，除判決書外，其他由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所製作之文書，亦應適用前兩項之規定。","修正":"第五十一條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n\n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n\n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或判決論罪之法條，包含下列各款法律之一之案件，法院不得於判決書以任何形式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n一、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n二、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涉及隱私部位之案件。\n三、刑法第十六章、第十六章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n雖非前項之情形，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一人認案情足以引起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之情形者，得向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判決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n前二項規定，於法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所製作其他之文書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