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3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沈發惠"],"連署人":["湯蕙禎","王美惠","鍾佳濱","林宜瑾","賴惠員","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思瑤","何欣純","陳素月","賴品妤","蔡易餘","莊競程","許智傑","林楚茵","劉櫂豪","洪申翰","邱泰源"],"mtime":"2024-01-18T17:16: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1-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6671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6671","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鑑於托嬰需求增加，幼童於托嬰中心安全性受到矚目，惟現行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未能完善操作及有效落實影像保全機制，以致幼童遭虐證據任意被無故滅失或毀損，故為強化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操作維管與影像證據保存，防止影像證據毀損刪除，明確違規行為之處罰，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監察院110年4月20日公布新北市樹林文林公共托育中心部分托育人員對幼童進行強暴、脅迫之行為調查報告【調查案號（110內調0013）】內容，雖衛福部於109年1月2日發布施行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惟新北市仍發生本案監視器影像證據遭公共托育中心主管延宕家屬申請、刪除無法復原，致部分影像區間無法檢驗有無違法情事，該案暴露出各縣市托嬰中心縱配合衛福部訂定辦法設置監視器，若未對違規行為予以處罰，仍難期待監視器發揮實際功能。\n二、近年來因托嬰需求增加，經衛生福利部統計109年底我國托嬰中心所數已達1,269家，惟幼童於托嬰中心遭虐事件仍不時出現，令人痛心。且事件發生後，家長或主管機關欲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以還原與瞭解情狀時，卻出現監視錄影畫面已遭刪除，或因未安裝影像像儲存裝置、攝影鏡頭損壞等原因未即時攝錄，導致無法還原現場事發經過，無從釐清及追究行為人之責任。\n三、為強化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維管與影像證據保存，防止攝錄影音資料遭毀損或刪除，有關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操作及維護責任及落實攝錄影音資料之證據保全應明文規定，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之規定，並增訂托嬰中心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一之處罰規定。","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一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n\n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93","說明":"一、近年來因托嬰需求大增，查109年底我國托嬰中心所數已達1,269家，幼童於托嬰中心安全性受到矚目，惟仍不時出現幼童於托嬰中心遭虐事件，且事件發生時，家長或主管機關欲調閱監視錄影畫面釐清事發經過，始發現監視錄影畫面已遭刪除，或因未裝設影像儲存裝置、攝影鏡頭損壞等情況而未即時攝錄，無法提供還原現場事發經過之依據。\n\n二、為確保托嬰中心善盡對監視錄影設備之操作、維護之責任，及確保攝錄影音資料之證據保全可能，爰於第二項明文增列，俾使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一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n\n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操作、管理、維護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證據保全、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落實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操作、管理、維護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證據保全、保存方式與期限等相關責任，確保監視錄影設備即時攝錄，並避免影像證據遭有心人士刪除，爰於本條增訂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處罰規定。","修正":"第一百零五條之三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裝設監視錄影設備者，或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設置、操作、管理、維護、查閱、證據保全、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n\n依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3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