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3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1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邱臣遠"],"連署人":["高虹安","蔡壁如","陳椒華","賴香伶","羅致政","鍾佳濱","范雲","劉世芳","游毓蘭","林岱樺","邱顯智","吳斯懷","王婉諭","陳玉珍","張其祿"],"mtime":"2024-01-18T17:16: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2-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6672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26672","案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6人，考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係陽光法案之一環，然現行本法有關財產申報不實之處罰規定，係以「故意隱匿財產而為不實申報」作為規定，然而「隱匿」行為本就存有故意性質，若條文仍以故意為主觀要件，恐生有規範漏洞；另本法所列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並未包含地方縣市政府之民意代表，此亦有補充規範之必要，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酌本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並使一般人民得以知悉公職人員財產之狀況；公布公職人員財產亦有利一般人民檢視公職人員之作為，是否有違利益迴避之情事。而考量直轄市議員、地方縣（市）議員與立法委員皆為民意代表機關，現行法下所列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並未包含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似無法落實立法目的，爰修正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直轄市議員、地方縣（市）議員列為申報義務人。\n二、依體系性解釋，負有行政義務之義務人如有違反法律規定而受有處罰時，其處罰規定應由輕至重為規範，爰就現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作次序變更；另參考現行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故意隱匿財產……」，而所謂「故意」係主觀不法要件，而「隱匿」係主觀不法意圖，現行法恐將義務人之主觀要件混為一談，爰予修正。","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19-05-03-修正:6","說明":"酌參本法之立法意旨，乃藉由據實申報財產，以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而自地方自治制度實施後，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與立法委員同為民意代表機關，為達公職人員財產公開透明之目的，應亦負有財產申報之義務，爰修訂本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現行":"第八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07-03-05-全文修正:8","說明":"按現行法第八條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如財產有變動者每年應有申報義務，承第六條規定之修正說明，因地方縣（市）議員亦應有據實申報義務，則在財產變動之申報義務方面亦應併同規範。","修正":"第八條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現行":"第十二條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n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n\n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n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n\n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07-03-05-全文修正:12","說明":"一、第一項與第三項為次序變更。\n\n二、參現行法第一項係規定義務人主觀上出於不法意圖，為隱匿財產而為不實之申報；第三項則是義務人無正當理由為不實申報，自法體系以觀，法律之處罰規定宜由輕而重，爰承上說明作次序變更。\n\n三、參現行法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均以申報義務人主觀上有「故意」為要件，然而本法之立法旨趣在於使公務人員之財產應據實申報，若仍以主觀上有無故意為構成要件，恐難達立法目的；另就現行法第一項規定以觀，義務人主觀上有「隱匿」之意圖，應無再論過失之可能性，且故意應係主觀要件，意圖隱匿則係不法意圖，兩者應有不同，修正條文爰將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故意」之文義刪除，且為免情輕法重，將修正條文第一項之處罰最低額調降為三萬元。\n\n四、按現行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文義，僅處罰申報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故意為不實申報之行為，然而參現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義務人除未如實申報外，尚有故意隱匿財產之不法意圖，其惡性更為重大，應有依同條第四項加重處罰之必要，爰配合前開說明，修正第四項規定。","修正":"第十二條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n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n\n有申報義務之人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n有申報義務之人受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n\n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