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3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6"],"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9"],"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2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050702001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游毓蘭","林奕華"],"連署人":["許淑華","曾銘宗","林德福","鄭麗文","翁重鈞","費鴻泰","賴士葆","吳斯懷","張育美","李德維","林文瑞","陳雪生","林思銘","廖國棟Sufin‧Siluko","陳玉珍","吳怡玎"],"mtime":"2024-01-18T17:17: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2-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68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682","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林奕華等18人，鑒於我國酒醉駕車致人死傷之情勢未能有效遏止，於107至109年間每年仍有九千件左右之酒駕事故，造成近三百人死亡，並超過一萬一千人受傷，且判決過輕無法嚇阻酒駕慣犯，致使當前酒毒駕慣犯問題無法解決，相關事故無法進一步改善，此等判決亦有違社會及民眾認知引發公憤，顯見當前規範有進一步修正之必要。另為避免酒駕、毒駕者未能有效戒斷酒毒依賴，致使重複再犯可能，故應施以保安處分，協助酒毒戒斷，以免再犯。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避免酒駕與毒駕之慣犯行為，故應至少十五日之保安處分以協助酒毒之戒斷，避免再犯。（修正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n二、為嚇阻酒毒駕之慣犯行為，爰提高一年內再犯之罰則，以及調整既有刑期，以嚇阻酒毒駕駛致人死傷之重大事故，且合乎社會及民眾法律情感。（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第三項）\n三、為避免酒駕重大慣犯與酒駕致人死傷者重複再犯，並致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且嚇阻借用車輛予酒毒駕者，故犯罪時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項）","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中國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國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八條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n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說明":"一、為落實防範用毒後駕駛之行為，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n\n二、有鑑於毒後駕車之犯行重大，故為減少毒品使用慣性，應於毒駕後實施至少十五日之戒毒處理，爰新增第三項。","修正":"第八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一、施用毒品成癮者。\n二、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罪。\n第一項第一款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n\n第一項第二款禁戒期間為十五日，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現行":"第八十九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說明":"一、為落實防範用酒後駕駛之行為，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n\n二、有鑑於酒後駕車之犯行重大，故為為減少酒精依賴性，應於酒後駕駛實施至少十五日之戒酒處理，爰新增第三項。","修正":"第八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一、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n\n二、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n第一項第一款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n\n第一項第二款禁戒期間為十五日，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有鑑於當前酒駕情形重大，難以有效遏止酒駕肇事情形，對國人生命安全產生重大威脅，且法院相關量刑對致生重大公共危險之酒駕過輕，有違社會大眾認知，故修正相關刑度，爰修正第二項、第三項。\n\n二、為遏止酒駕再犯情形，故於一年內重複觸犯第一項之重大慣犯，應提高其刑，並為避免存有易科罰金之可能，致使經濟條件寬裕者無懼酒駕應負擔刑責，故提高刑責至六個月以上，爰修正第三項。\n\n三、為避免重大酒醉駕車之情形再犯，故針對酒醉駕車致使他人死亡或重傷，或五年內重複觸犯者，沒收其犯罪工具，並嚇阻借用車輛予酒駕者之行為，爰增訂第四項。","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一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第三項之罪，犯罪時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3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