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3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六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林奕華"],"連署人":["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李德維","吳斯懷","溫玉霞","林思銘","許淑華","曾銘宗","林德福","陳雪生","翁重鈞","費鴻泰","謝衣鳯","張育美","鄭麗文","林文瑞","陳玉珍","吳怡玎"],"mtime":"2024-01-18T17:17: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1-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68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683","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林奕華等20人，有鑑於我國每年交通事故極為嚴重，109年交通事故死亡達三千人，每年受傷人數超過40萬人，其肇事之第一當事人機動車均接近九成之比例，顯見機動車之事故有加強管理之必要；另參酌危險駕駛之問題日益嚴重，如惡意逼車之行為，其發生數量與造成死傷超過國人深惡痛絕之酒醉駕車行為，因此有加重其處罰嚇阻之必要。故參酌相關條文與國際經驗加重駕駛危險駕駛相關罰則，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六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危險駕駛行為頻傳，並致生公眾相當風險，諸如惡意逼車、公路競駛、超速並闖紅燈等，致生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重大危害，其數量並不亞於酒醉駕車之惡性，故應針對危險駕車並致生人死亡或重傷者，加重其規範，以為嚇阻。\n二、有鑑於機動車因其性能及速度因素，對他人有較高之風險，亦應於駕駛過程賦予較高之注意義務，惟過去因車禍肇事致人死傷之處罰過輕，易致生民怨有違國民法律情感，更存有嚇阻力不足，促使民眾重複觸犯，屢次過失駕駛致生他人死傷，是故參酌國際法例，加重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人死亡與重傷之處罰。","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六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根據統計109年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3000人，受傷達482,153人，然參酌交通部統計109年道路交通事故（30日內）─按第一當事者駕乘車種分統計顯示，造成死亡事故之第一當事者為機動車者達88.97%，造成受傷事故之第一當事者為機動車者達93.95%，造成事故之第一當事者為機動車者達93.95%，此等數據均統計機動車於交通事故中扮演主要之因素，是故應加強管制，以減少因機動車肇生之相關危害，並參酌日本於過失致死傷之相關法例，並對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於死者加重結果處罰，增訂第一項。\n\n三、參酌我國既有各類危險駕駛情形，情勢重大，諸如超速或是惡意逼車，其發生總數遠超過國人極為非難之酒駕毒駕，從其發生數量與致死率分析，並不亞於酒醉駕車對公共危險之影響，此外於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近三年平均達148件，超速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於109年更達到10,614件，109年惡意逼車加總更達1812件，更顯示問題嚴重性並須加以遏止，是故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八條，與日本相關法例，增訂第二項、第三項。","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六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以下情形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一、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n\n二、在道路上競駛、競技。\n\n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n\n四、以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為目的，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或以其他致生重大危險之速度或方式駕車。\n\n五、連續闖紅燈且超速。\n\n六、汽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重超過核定載重量百分之二十且超速。\n\n七、大客車載運乘客超過核定之人數，或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超過核定總重量且超速。\n\n八、於公路或警察機關指定禁止車輛通行之某道路、道路區段，或行人徒步區，以時速超過三十公里行駛。\n\n九、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n\n十、缺乏控制車輛速度能力但駕駛車輛。\n\n曾犯前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3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