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3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品妤","何志偉","洪申翰","黃秀芳","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張廖萬堅","范雲","賴惠員","江永昌","羅致政","蔡易餘","吳思瑤","吳玉琴","莊競程","許智傑","趙天麟","張其祿","陳秀寳","沈發惠","鍾佳濱","蘇巧慧"],"mtime":"2024-01-18T17:17: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1-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6691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6691","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何志偉、洪申翰、黃秀芳、羅美玲、","說明":"一、女性生育、分娩、流產對於身體皆有重大負擔，胎兒之不同階段如遇有發育問題，基於健康與照顧問題，醫生可能會建議終止妊娠或因身體自然狀況而有流產之情形發生。惟不同之胎兒大小對於母體之影響程度亦有不同，流產後所需之母體復原時間也因之有所差異。按一般狀況之醫學建議，懷孕六周以下流產者，應休息三天至一週；懷孕六到十二週流產者，應休息二週；懷孕十二週到二十週流產者，應休息三週；懷孕二十週（含）以上者，應休養一個月。為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並兼顧女性工作者之身心健康狀況，故參酌專業醫學意見予以不同之休息時間，修正第十五條以保障女性重返職場之工作效能及身心狀況。\n二、根據相關單位統計至109年底，國內幼兒園及托育中心可收托之人數約占五歲（含）以下嬰幼兒人數之54.2%，此數據可顯示目前臺灣在托育機構仍有能量不足之情形。且私立幼兒園及托育中心所占之比例約為七成，但私立之幼兒園或托育中心常常造成家長之沉重負擔，因而選擇自行在家照顧。又因公立幼兒園有保障滿五歲一定可入園之條件，故綜合前述各項理由並配合入園之學年時間，應將育嬰留職停薪之限制放寬至六歲前，以完整國家創造友善生育環境之政策，減少家長生育之負擔、提升國人生養之意願。\n三、現今家庭之組成多為小家庭模式，少有三代同堂之情形。也因社會風氣之改變，隔代教養之情形亦隨之減少。照顧嬰幼兒多為父母親力親為且少有其他家庭成員之協助。然照顧嬰幼兒乃需要高度消耗精神與體力，限制僅有一方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於提升國家生育率、解決少子女化問題實有不利，故修正第二十二條，解除育嬰留職停薪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不同之胎兒大小對於母體之影響程度亦有不同，流產後所需之母體復原時間也因之有所差異。\n\n二、按一般狀況之醫學建議，懷孕六周以下流產者，應休息三天至一週；懷孕六到十二週流產者，應休息二週；懷孕十二週到二十週流產者，應休息三週；懷孕二十週（含）以上者，應休養一個月。","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十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說明":"將三歲之限制，放寬至六歲。\n\n私立幼兒園及托育中心所占之比例約為七成，但私立之幼兒園或托育中心常常造成家長之沉重負擔，因而選擇自行在家照顧。又因公立幼兒園有保障滿五歲一定可入園之條件，故綜合前述各項理由並配合入園之學年時間，應將育嬰留職停薪之限制放寬至六歲前。","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六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六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6","說明":"取消配偶未就業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之限制。","修正":"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亦得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3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