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7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891/11221008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891/11221008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891/112210089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891/112210089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475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0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9070201000"}],"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19:1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3-04-19","會期":3,"屆期":10,"meet_id":"院會-10-3-13","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26731號","laws":["01518"],"提案編號":"727委26731","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權證交易市場仰賴發行商造市，以利權證市場能夠流動，然而現行相關交易之證券交易稅，則須依據本法第二條之課徵稅率為千分之三，然查多數國家對權證造市及避免交易均未有課徵交易稅，而現行交易稅過高，恐影響權證發行商造市及避險之意願降低，進而造成權證市場無法有效流動，對市場發展有不良影響，因此透過調降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之交易稅來達成健全權證市場之目的，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權證是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一種，其商品本質與期貨市場之選擇權相近，均屬買方付出權利金後，即擁有於特定期間內或一定時點，向賣方依事先約定之履約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之連結標的，或直接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價差之權利，而賣方則負有接受買方要求之義務。\n二、有鑒於世界許多先進國家並未對權證發行商為造市及避險交易時課徵證券交易稅，為提升造市品質，爰增訂第二條之三規定，課徵千分之一點五稅率，以減輕其稅負成本，促進權證市場發展。","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鑒於世界許多先進國家並未對權證發行商為造市及避險交易時課徵證券交易稅，為提升造市品質，爰增訂第二條之三規定，課徵千分之一點五稅率，以減輕其稅負成本，促進權證市場發展。\n\n三、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分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訂定之「證交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九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訂定之「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權證發行人對其所發行之權證應有流動量提供機制。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規定，流動量提供者應在權證掛牌上市（櫃）日起至最後交易日止，每日以「回應報價要求」或「主動報價」方式履行報價責任。綜上，權證發行人基於報價責任，有權證上市（櫃）日至到期日期間，有建立避險部位之必要。\n\n四、權證所有人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標的股票，非屬權證發行人基於履行報價責任及風險管理目的之出賣標的股票，爰此，於本條第一項但書明定仍應按本法第二條之規定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增訂":"第二條之三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但按約定行使價格出賣標的股票與權證持有人者，應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稅率課徵。\n\n前項證券交易稅率稅自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