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7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6"],"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9"],"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2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050702001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吳斯懷"],"連署人":["陳雪生","吳怡玎","賴士葆","溫玉霞","林為洲","洪孟楷","鄭麗文","呂玉玲","張育美","陳玉珍","費鴻泰","楊瓊瓔","林文瑞","李德維","萬美玲","林思銘","徐志榮","魯明哲"],"mtime":"2024-01-18T17:18: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2-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72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726","案由":"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9人，有鑑於近來酒後駕車造成重大傷亡之案件層出不窮，引起社會輿論及民眾極度關注。酒後駕車係屬重大危害交通秩序及安全之行為，不僅危害駕駛人本身生命安全，更威脅到周遭無辜的用路人，嚴重危及社會安定。而酒駕零容忍在社會已具高度共識，因此酒駕傷人、奪人性命之行為，其可非難性甚高，應提高此等行為之刑度。爰此，提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酒精經過人體吸收，可能讓腦神經中樞系統產生麻醉作用，將影響人的集中力、判斷力及對外部活動之反應能力，而酒駕將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顯屬眾所週知之事，如行為人仍執意為之，其非難性不可謂不高，爰修正加重第一項之刑。\n二、為避免因酒駕而導致家庭悲劇之事不斷重演，爰修正提高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刑度，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期能有效遏止酒駕肇事犯行。\n三、交通工具之沒收就酒駕犯者有更直接之預防效果，爰增加第三項規定。","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中國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國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酒精經過人體吸收，可能讓腦神經中樞系統產生麻醉作用，將影響人的集中力、判斷力及對外部活動之反應能力，而酒駕將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顯屬眾所週知之事，如行為人仍執意為之，其非難性不可謂不高，爰修正加重第一項之刑。\n\n二、為避免因酒駕而導致家庭悲劇之事不斷重演，實有再次修法提高刑度之必要，爰修正提高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刑度，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期能有效遏止酒駕肇事犯行。\n\n三、交通工具之沒收就酒駕犯者有更直接之預防效果，爰增加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本條之罪，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7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