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7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6"],"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9"],"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2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050702001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曾銘宗","李德維","孔文吉","洪孟楷","吳怡玎","林文瑞","徐志榮","鄭麗文","陳雪生","林為洲","陳玉珍","溫玉霞","魯明哲","許淑華","萬美玲","江啟臣","游毓蘭","吳斯懷","翁重鈞"],"mtime":"2024-01-18T17:18: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2-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71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717","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有鑑於我國道路駕駛酒後駕車事件頻傳，現行法律易使人民存有僥倖心態，應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刑度，提升最低刑期，並刪除再犯加重條件，以達到犯罪嚇阻之效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現行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達成下列要件之一，「吐氣酒精濃度在0.25毫克以上或血液濃度達0.05%以上」、「飲用酒類等相關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或「吸食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n二、現行法規酒後駕車但未肇事之刑責僅處二年以下，導致許多民眾飲酒後仍抱持不會肇事之僥倖心態，縱使肇事卻未致傷亡，其刑責亦過輕導致酒駕再犯率居高不下，顯見現行法規使酒駕犯罪成本過低，不再具有犯罪嚇阻之效用。\n三、立法院於108年增訂「再犯條款」，加重酒駕再犯刑責，惟條件設定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才有加重罰責適用，反致使人民產生僥倖心態，未遭查獲即存有走險之意圖，實未符合法律用於規範人民行為之本意。\n四、爰擬具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將現行酒後駕車、吸毒駕車等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致死亡者，同步向上提升；刪除再犯加重條件。","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31-修正:227","說明":"一、第一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二、第一項各款未修正，維持現行不能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n\n三、第二項修正，加重不能安全駕駛罪因而至於死者，最高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四、第三項刪除，現行「再犯條款」易使人民產生僥倖心態，實非刑法規範人民行為應有之情況，故刪除之。","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7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