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7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3/LCEWA01_100313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3/LCEWA01_100313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會期":"10-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21"],"會議代碼":"院會-10-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謝衣鳯","林奕華","楊瓊瓔","洪孟楷"],"連署人":["游毓蘭","林思銘","陳超明","徐志榮","溫玉霞","呂玉玲","萬美玲","賴士葆","林文瑞","魯明哲","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李德維","張育美"],"mtime":"2024-01-18T17:19: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21","last_time":"2021-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26724號","laws":["02509"],"提案編號":"775委26724","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林奕華、楊瓊瓔、洪孟楷等19人，為避免慢性病人用藥中斷，新增遺失處方箋得以補發之後，卻又發生無意間持原處方箋重複領藥之情形。爰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如遺失，於處方期限內，經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補發處方箋後，不得依原本處方箋再行調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09","law_name":"藥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如有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情事，並應予註明。","law_content_id":"02509:02509:1979-03-16-全文修正:21","說明":"為避免健保被保險人在補發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後，卻無意又持原處方箋重複領藥，造成健保財務之道德風險與不必要負擔。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不得依原本處方重複調劑。","修正":"第十八條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如有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情事，並應予註明。\n\n前項處方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如遺失，經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補發處方箋，並經藥師調劑者，藥師不得依原本處方箋再行調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7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