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9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智傑","吳思瑤"],"連署人":["吳秉叡","王定宇","何欣純","湯蕙禎","沈發惠","陳明文","黃國書","賴惠員","王美惠","陳椒華","陳素月","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柏惟","趙正宇","李昆澤","周春米","陳瑩","邱泰源","江永昌","林楚茵","陳亭妃","賴品妤","高虹安","羅致政","黃秀芳"],"mtime":"2024-01-18T17:12: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483號委員提案第26711號","laws":["04550"],"提案編號":"483委26711","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吳思瑤等28人，有鑑於我國未成年學生使用毒品情形日益嚴重，毒品使用人口多集中在國中及高中學生，尤其以使用三、四級毒品為甚。針對未成年人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處份規定，然而少年涉入毒品案件，並不以刑罰嚇阻為出發點，宜採用宣導教化方式。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除規定施用或少年應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並明定其家長、監護人及實際照顧者應共同負擔之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未成年學生使用毒品情形日益嚴重，根據統計，毒品使用人口多集中在國中及高中學生，尤其以使用三、四級毒品為甚，自100年起至109年底，查獲未滿18歲施用或持有三、四級毒品即有16,496人。\n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少年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者，依本法處理。而依據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然而少年法庭針對前述之情形多裁定訓誡或交付保護管束。考量少年人涉入毒品案件，主要以教化方式，不以刑罰嚇阻為主，故本修正草案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少年行為人應接受毒品危害講習。\n三、少年有施用或持有毒品、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之行為時，家長、監護人及實際照顧者應加強其管教責任。故本修正草案針對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之少年其家長、監護人及實際照顧者，課予相關罰則，罰鍰金額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定之。\n四、同時，若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毒品危害講習，其家長、監護人及實際照顧者，亦應負督導管教責任，故課予相關罰則。","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n\n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n\n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n\n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n\n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n\n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n\n一、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n\n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n\n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n\n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n\n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n\n前項規定，於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19-05-31-修正:59","說明":"本條第二項第三款修正內容係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之一條第二項」，規範少年施用或持有三、四級毒品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同時父母、監護人及實際照顧者應負管教責任，故參考同法制定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則。\n\n本條第七項為新增，係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之一條第三項」，授權行政單位制定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修正":"第四十二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n\n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n\n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n\n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n\n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n\n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n\n一、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n\n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n\n三、少年施用或持有三、四級毒品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並對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得連續處罰。\n\n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n\n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n\n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n\n前項規定，於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準用之。\n\n第二項第三款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