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9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智傑","吳思瑤","黃國書"],"連署人":["吳秉叡","王定宇","湯蕙禎","林楚茵","周春米","陳亭妃","何欣純","陳明文","張宏陸","陳瑩","張其祿","陳柏惟","蘇震清","陳椒華","邱議瑩","沈發惠","江永昌","李昆澤","陳素月","邱泰源","賴惠員","王美惠","趙正宇","吳琪銘","高嘉瑜","高虹安","黃秀芳"],"mtime":"2024-01-18T17:12: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2-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6712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6712","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吳思瑤、黃國書等30人，鑒於近年國內毒品氾濫，嚴重戕害國人健康，導致之危害及所耗費之社會成本更是難以估計，經查，我國近年毒品緝獲量迭創新高，其中以第三、四級毒品成長幅度尤甚，惟現行法規罰則過輕，對於施用者僅處行政罰，未能達有效嚇阻目的，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法務部毒品案件統計分析資料，近10年毒品查獲量（按當期鑑定之純質淨重）呈增加之勢，自99年3,478.8公斤，攀升至109年8,155.5公斤，創10年來新高。以109年查獲之各級毒品為例，以第四級毒品6896.83公斤（占51.8%）最多，其次為第三級毒品3737.4公斤（占28%），顯見毒品犯罪集團逐漸將製造、販賣毒品之重心移轉至第三、四級毒品，究其根源，恐與第三、第四級毒品相關罰則過輕，且對於施用者僅課以行政罰而無刑責，以致無法達成有效嚇阻目的相關，顯現現行法規實有修正之必要。\n二、查法務部過往對於施用第三級毒品是否提高罰則或科處刑罰，略以第三級毒品成癮性較低，若對於施用者處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科處刑罰等強制手段，將造成青少年學業中輟以及白領階級工作中斷等負面影響，繼而增加社會成本云云為由，建議仍維持現行法規。\n三、惟據美國犯罪學家之George L.Kelling所提出之「破窗理論」，以破窗的圖像，解釋若無人維護環境，社區將可能墮入失序狀態，將之套用於施用毒品行為，若在個體接觸毒品時並未積極以法律手段進行干預及懲戒，可能導致行為人接觸毒品時間增長、接觸毒品種類更為多元、購買途徑及管道亦可能增加，造成社會上毒品氾濫情形更為嚴重。如前所述，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成癮性較低之毒品者，可能進而有機會施用第一級、第二級較具成癮性之毒品，亦有可能從單純毒品施用者轉為販賣、製造毒品之身分，加深對社會之危害。\n四、綜上，，爰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增訂刑責，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以提高嚇阻性。","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一、依照現行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僅處罰鍰並令行為人接受毒品危害講習，惟未科處行為人刑罰，致無法達成有效嚇阻之目的。\n\n二、為達有效嚇阻行為人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目的，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爰修正第二項條文，增訂刑責，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n\n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修正第四項條文，將原條文之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