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9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連署人":["萬美玲","吳怡玎","吳斯懷","洪孟楷","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李德維","費鴻泰","陳玉珍","鄭麗文","林為洲","魯明哲","呂玉玲","張育美","林文瑞"],"mtime":"2024-01-18T17:13:3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6727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6727","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鑒於常有汽車駕駛人與一般活動能力健全之旅客，為圖方便，占用大眾運輸場站劃設之無障礙接送區，排擠行動不便者有需求者之權益，而現行對此並無罰則，造成無障礙接送區難以達到其設立目的，為保障行動不便旅客安全及便利之出入環境，爰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汽車駕駛人於無障礙接送區違規臨時停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略以，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n二、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建構，不僅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提供支持服務，也可使公共空間為所有行動不便者出入及使用。大眾運輸為民眾遷徙移動之基本工具，其無障礙環境之建構對行動不便者參與社會尤為重要，為滿足行動不便旅客在利用車站設施時能有安全、便利、可及性等條件，公共運輸場站，如高鐵、台鐵及轉運站，逐步完善無障礙接送區之劃設，其設置地點亦多選擇與出入口較近處。惟部分汽車駕駛人及一般民眾為接送及出入方便，占用無障礙接送區者數見不鮮，除排擠行動不便者權益外，亦造成無障礙接送區原有美意效益不彰。\n三、為使無障礙接送區達成其劃設目的，爰參考本法第五十六條有關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處罰之規定，訂定一般汽車駕駛人違規臨時停車於無障礙接送區之罰則，提升嚇阻作用，以期使汽車駕駛人遵守無障礙接送區之規定，保障行動不便者權益。","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n\n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n\n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n\n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n\n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n\n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0-05-22-修正:74","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六款「在公共運輸場站無障礙接送區違規臨時停車。」\n\n二、公共運輸場站，如高鐵、台鐵及轉運站，現多有劃設無障礙接送區，以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車站。惟實際上不時有汽車駕駛人及一般旅客，為圖進入方便，臨時停車於無障礙接送區，排擠行動不便者權益。\n\n三、為督促汽車駕駛人遵守無障礙接送區使用規則，爰訂定一般汽車駕駛人違規臨時停車於無障礙接送區之罰則，提升嚇阻作用，以維行動不便者權益。","修正":"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n\n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n\n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n\n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n\n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n\n六、在公共運輸場站無障礙接送區違規臨時停車。\n\n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