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9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連署人":["洪孟楷","林文瑞","費鴻泰","鄭天財Sra Kacaw","張育美","鄭麗文","呂玉玲","李貴敏","吳怡玎","吳斯懷","賴士葆","李德維","萬美玲","林為洲","陳玉珍","溫玉霞","魯明哲"],"mtime":"2024-01-18T17:13: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6728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6728","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財務狀況並不穩定，保險費率調漲及給付範圍調整等相關議題年年發酵，全民健保屬於強制性之社會保險，保費調漲事涉全民利益，其政策擬定過程應盡可能納入公民參與，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意蒐集機制僅有各界代表組成之「全民健康保險會」，一般民眾難以知曉健保政策改動之確切時程，遑論表達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爰此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健保會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時，應辦理公民參與活動，以保障國人知悉與表達意見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全民健保法）採強制納保並課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主管機關定期評估為全民健康保險之財務收支狀況，適時調整保費、給付規定，俾改善保險財務收支，此乃全民健康保險賴以維繫之基礎。惟有關保險費之計算及額度、各身分類別健保費率及醫療支出給付範圍之改動，涉及國人健康權、就醫權及財產權等多面向之基本權利，主管機關於檢視、研修及改動之過程，應盡可能擴大民眾參與審議及表達意見之權利，以符程序正義。\n二、現行全民健保法第五條規定略以，保險費率之審議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同條亦規定，健保會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其立法原旨在多元之參與式民主機制，除由各界代表參與審議外，並應適時以其他方式辦理公民參與活動如公聽會、座談會及說明會等等。\n三、惟實務運作上，因條文僅規定「得辦理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且對何謂「應先蒐集民意」之具體做法未有明確定義，健保會多以委託國立大學辦理研究或召開諮詢會作為上述公民參與之實施方式，且綜觀過去健保保費及制度面研修期間，各界不斷洽詢未來健保改革方式，惟衛生福利部及健保會往往以相關方案都在討論中回覆，致使權益可能受影響國人處於高度不確定性中，究否達到所謂「民眾參與」之立法原旨不無疑義。爰此提案要求健保會於審議健保重大事項前，應確實辦理公民參與活動，以保障國人權益。","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n\n一、保險費率之審議。\n\n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n\n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n\n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n\n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n\n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n\n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n\n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n\n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6","說明":"一、本條第三項修正為「應先蒐集民意並辦理公聽會及說明會等公民參與活動。」\n二、按現行本法之規定，健保費率、給付範圍及政策研修，除由各界代表組成之健保會審議外，亦應有其他之蒐集民意與得舉辦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惟實務上，健保會往往成為衛福部主要之蒐集民意管道及溝通平台，此外僅有委託大專院辦理諮詢會議等作法，然此造成一般民眾幾乎無法了解健保具體改革方案並表達意見。\n\n三、為落實程序正義，並督促衛生福利部建構健保財務收支連動架構之公民參與機制，爰將現行文字「得」調整為「應」，以使主管機關負有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等活動，向民眾溝通、清楚說明並直接蒐集民意之義務，以完備重大政策改動之公民參與機制。","修正":"第五條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n\n一、保險費率之審議。\n\n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n\n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n\n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n\n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n\n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n\n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並辦理公聽會及說明會等公民參與活動。\n\n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n\n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