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9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明才","楊瓊瓔"],"連署人":["曾銘宗","李貴敏","林德福","陳以信","萬美玲","翁重鈞","游毓蘭","林為洲","洪孟楷","蔣萬安","鄭正鈐","吳斯懷","賴士葆","溫玉霞","陳玉珍"],"mtime":"2024-01-18T17:13: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3-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705號委員提案第26736號","laws":["01508"],"提案編號":"705委26736","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楊瓊瓔等17人，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迄今已近20年未修正，其修正涉及層面廣泛、複雜且需兼顧各級地方政府間之均衡，然現制未配合地方改制，地方政府無法獲得合理財源。爰此提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調整為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五十，以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四十年六月十三日制定公布，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迄今已逾二十年，其間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考量當前地方財政因面臨自有財源偏低、支出結構僵化與債務負擔沉重等問題，致影響地方施政之推動，地方政府紛紛要求中央充裕其自治財源，以解決地方財政結構問題。\n二、為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營業稅部分提高百分之十，為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五十。初步估算將現行營業稅提撥比算每提高百分之十約可增加統籌分配稅款242億元，對各地方政府財源挹注較為顯著。（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n三、另配合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礦業法，廢止礦區稅，礦區改收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爰配合刪除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礦區稅。（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n\n一、所得稅。\n\n二、遺產及贈與稅。\n\n三、關稅。\n\n四、營業稅。\n\n五、貨物稅。\n\n六、菸酒稅。\n\n七、證券交易稅。\n\n八、期貨交易稅。\n\n九、礦區稅。\n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n\n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law_content_id":"01508:01508:1999-01-13-修正:11","說明":"一、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礦業法，廢止礦區稅，礦區改收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第九款礦區稅。\n\n二、為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營業稅部分提高百分之十，為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五十。初步估，將現行營業稅提撥比算每提高百分之十約可增加統籌分配稅款242億元，對各地方政府財源挹注較為顯著。","修正":"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n\n一、所得稅。\n\n二、遺產及贈與稅。\n\n三、關稅。\n\n四、營業稅。\n\n五、貨物稅。\n\n六、菸酒稅。\n\n七、證券交易稅。\n\n八、期貨交易稅。\n\n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五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n\n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