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9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莊瑞雄","林宜瑾"],"連署人":["羅美玲","洪申翰","許智傑","王美惠","湯蕙禎","張廖萬堅","邱議瑩","陳瑩","陳素月","郭國文","鍾佳濱","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俊憲","黃國書","陳秀寳","林楚茵","林岱樺","吳思瑤","余天","邱泰源","蘇治芬","蔡易餘","蔡適應","李昆澤","賴惠員","高嘉瑜"],"mtime":"2024-01-18T10:17: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738號","提案編號":"1607委26738","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莊瑞雄、林宜瑾等29人，鑒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一九九一年四月制定後，雖多次修正，惟攸關政府運作之五權分立政府體制，迄未更張，考試權與行政權重疊，立法權遭監察權瓜分，嚴重影響政府正常運作，爰將考試院執掌改為行政權，設獨立機關，監察權改隸立法權，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各掌所司，俾政府體制運行順暢，並保障國家民主自由，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n一、考試。\n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n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n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n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7","說明":"原考試院相關職權改屬行政權，另設獨立機關掌理。憲法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九條，停止適用。","修正":"第六條　行政院設獨立機關掌理下列事項，其組織及職權行使，另以法律定之：\n一、考試。\n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n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n下列資格，由前項獨立機關依法考選銓定之：\n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n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n憲法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第七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n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n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n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n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8","說明":"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改由立法院掌理。憲法第六十條、第九十條至第一百零六條，停止適用。","修正":"第七條　立法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其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n立法院設人權委員會，辦理國家人權政策制定與執行事項，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人權報告，其組織與職權行使，另以法律定之。\n憲法第六十條、第九十條至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