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9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5"],"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18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江啟臣","吳斯懷","吳怡玎","鄭麗文","費鴻泰","萬美玲","李貴敏","陳玉珍","楊瓊瓔","曾銘宗","李德維","陳雪生","陳超明","洪孟楷","魯明哲","鄭正鈐","林文瑞","林德福","謝衣鳯","林奕華","馬文君","溫玉霞","張育美","陳以信","游毓蘭"],"mtime":"2024-01-18T17:13: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1-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74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740","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鑑於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頻傳，每每導致嚴重死亡結果，依現行法制僅能以過失致死論罪，且若符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即便發生多數死亡結果，亦僅能從一重處斷，依法量刑最重僅能判處5年刑，顯有情重法輕之疑慮，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五條，使發生重大事件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頻傳，如造成15死的八仙塵爆、115死的維冠大樓倒塌案，均僅能以過失致死論罪，且因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僅能從一重處斷，依法量刑最重僅能判處5年刑；近期發生之太魯閣號事件，肇事者李義祥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最重亦僅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顯有情重法輕之疑慮，爰建議修正本條規定，增訂從一重處斷時，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賦予法院於發生重大事件時，「得」依情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64","說明":"鑒於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頻傳，如造成15死的八仙塵爆、115死的維冠大樓倒塌案，均僅能以過失致死論罪，且因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僅能從一重處斷，依法量刑最重僅能判處5年刑；近期發生之太魯閣號事件，肇事者李義祥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最重亦僅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顯有情重法輕之疑慮。鑒此，爰建議增訂本條規定，明定從一重處斷時，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賦予法院於發生重大事件時，「得」依情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修正":"第五十五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