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9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素月","陳歐珀"],"連署人":["陳秀寳","何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林俊憲","陳亭妃","羅致政","王美惠","湯蕙禎","趙正宇","陳雪生","許智傑","鍾佳濱","李昆澤","蘇震清","蔡壁如","余天"],"mtime":"2024-01-18T17:13: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26743號","laws":["01531"],"提案編號":"801委26743","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陳歐珀等19人，針對國內銀行業者對於逾期放款之催收與呆帳之轉銷，多將相關業務轉包催收公司，情況浮濫且常因催收公司使用暴力手段催討甚至引發犯罪事件，以致於引發爭議，催收帳款機制應予以明確規範。爰此，特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銀行常找催收業者進行逾期放款之催收與呆帳之轉銷，但是相關過程完全置之不理，常因而引發催收業者使用暴力手段討債，尤其許多重大非法事件都在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之下發生，主管機關往往都需等到犯罪事件經過媒體曝光，才知道問題嚴重。\n二、爭議起因就是國內針對催收業者缺乏嚴格的法治規範，目前僅靠行政命令約束業者，甚至銀行業者也不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通報，導致催收帳款問題不斷。銀行只求帳款能夠儘量回收，甚至不惜低價出售帳款債權，以致於衍生社會問題，或者是犯罪事件。\n三、為了遏止暴力手段催收的風氣，並降低因不當手段催收帳款所負擔的社會成本，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並對相關催收案件進行掌控，以免失序事情一再發生。","對照表":[{"law_id":"01531","law_name":"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15-01-22-修正:64","說明":"一、國內針對催收業者缺乏嚴格的法治規範，甚至銀行業者也不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通報，導致催收帳款問題不斷。銀行只求帳款能夠儘量回收，甚至不惜低價出售帳款債權，以致於衍生社會問題，或者是犯罪事件。\n\n二、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並對相關催收案件進行掌控，以免失序事情一再發生。","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未經同意者不得委託他人處理，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主管機關並應按時公告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9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