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9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素月","林俊憲","趙正宇"],"連署人":["陳秀寳","許智傑","鍾佳濱","何志偉","陳歐珀","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劉櫂豪","陳亭妃","王美惠","湯蕙禎","陳雪生","羅致政","蘇震清","邱臣遠","蔡壁如","余天"],"mtime":"2024-01-18T17:14: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74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744","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林俊憲、趙正宇等19人，考量社會虐童案件日益增加，加上目前國內法律對於虐童案件的相關規定，最低可判以六月以上有期徒刑，導致有易科罰金的機會，也造成虐童案件層出不窮，且缺乏實質的嚇阻效果。為了讓國家社會未來的主人翁可以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因此適度提高虐童所需負擔的刑責是有必要的，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對於層出不窮的虐童案件，由於目前法規對此最低可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因加害人被處以易科罰金，而無法實質有效提供嚇阻作用，也因此無法真正對幼童提供適當的保護機制，進而讓幼童再次受到傷害。為了避免類似的虐童案件不斷發生，將最低刑責提升至三年以上，將可有效保障幼童的人身安全以及免於恐懼的自由。\n二、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資料，兒童受虐人數已經從106年度的4,135人，以及107年度的4,175人，到了108年度已經大幅成長到11,113人，這樣的情形令人擔憂，必須要提出有效方案加以遏止。","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56","說明":"為避免幼童因該條規定最低可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而使幼童無法獲得有效的人身自由保障，特將相關刑責提高至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9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