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9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素月","李昆澤","莊瑞雄","林俊憲","湯蕙禎","何志偉"],"連署人":["陳秀寳","陳歐珀","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劉櫂豪","黃世杰","陳亭妃","羅致政","蔡壁如","王美惠","趙正宇","陳雪生","鍾佳濱","許智傑","蘇震清","邱臣遠","林楚茵","余天"],"mtime":"2024-01-18T17:14: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6745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6745","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李昆澤、莊瑞雄、林俊憲、湯蕙禎、何志偉等23人，有鑑於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現行規定，勞工如因傷病無法工作而未能領取薪資者，於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始能領取相關補助，然而對勞工而言三日因病治療未有收入，對日常生活之影響較大，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將勞工因傷病得領取相關補助之日期提前至不能工作之第二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對於已經因病治療超過二日，甚至需要進行手術的勞工朋友們，必須要等到不能工作之第四日才能夠領取相關補助，明顯是相對苛刻。尤其很多勞工朋友為了生計，因此得被迫放棄住院好好休養，能提早出院上工就儘量提早出院，已經與勞工保險條例照顧勞工的本意相違背。\n二、為了讓廣大的勞工朋友門，能夠心無旁騖的專心休養，同時避免許多未留宿住院的個案領取補助影響勞工保險的財務運作，因此將開始領取補助的條件設定為不能工作的第二日起，兼顧實務與實際需要。","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40","說明":"為了讓廣大的勞工朋友門，能夠心無旁騖的專心休養，同時避免許多未留宿住院的個案領取補助影響勞工保險的財務運作，因此將開始領取補助的條件設定為不能工作的第二日起，兼顧實務與實際需要。","修正":"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現行":"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n\n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41","說明":"為了讓廣大的勞工朋友門，能夠心無旁騖的專心休養，同時避免許多未留宿住院的個案領取補助影響勞工保險的財務運作，因此將開始領取補助的條件設定為不能工作的第二日起，兼顧實務與實際需要。","修正":"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n\n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9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