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9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227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20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廖婉汝等20人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005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5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1070201200"}],"議案名稱":"「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游毓蘭","李德維","孔文吉","謝衣鳯","曾銘宗","洪孟楷","陳以信","呂玉玲","羅明才","李貴敏","鄭天財Sra Kacaw","高虹安","溫玉霞","馬文君","廖婉汝"],"mtime":"2024-01-18T17:13: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2-0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999號委員提案第26749號","laws":["03185"],"提案編號":"1999委26749","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鑑於食品安全問題頻傳，導致民眾對食安產生疑慮，培養國人農業知能與正確飲食觀念刻不容緩，不僅要透過政府嚴格把關，更須將食品教育導入整體食品生產及消費鏈，促使國人擴展對食物營養、飲食文化、在地農業、農耕智慧、食品安全等理念，重新找回對環境生態之情感與倫理，進而達到永續發展之目的。爰提案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85","law_name":"食農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食農教育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法立法目的，說明食物乃生命與文化根源，農漁業與農漁村是食物生產基礎，食農議題攸關全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及農漁村文化價值互惠的展現。","增訂":"第一條　為推動食農教育，強化飲食與在地農漁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減少食物浪費，推動地產地銷，強化城鄉交流，致力國民穩定取得糧食，促進各地區或族群飲食文化與知識傳承及創新，活化地方農漁村及農漁業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n\n二、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教育部之各級學校食農教育、學校營養餐點供應、學校衛生，衛生福利部之營養攝取、家庭餐食、社區共食、食品安全與風險，經濟部之有益國民營養食品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食品廢棄物減量等，爰於第二項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主管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營養攝取、食品安全與風險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食農教育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四、環境主管機關：主管食物浪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飲食文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六、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說明":"一、本法用詞定義。\n\n二、第二款所指地區之範圍依農產品及水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n\n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的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的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的意義與價值。","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漁業生產、農產與水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與農漁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農漁業永續發展，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n\n二、地產地消：指當地生產農產品與水產品於該地區消費。\n\n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的技術、習慣和儀式活動，包括食材的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食物取用方式及知識規範等飲食內涵。\n\n四、食農素養：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與資訊的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漁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公民素養。\n\n五、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n\n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說明":"本法推動方向。","增訂":"第四條　本法推動方向如下：\n\n一、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漁業及農產品與水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n\n二、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正確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減少食物浪費，增進國民健康。\n\n三、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瞭解農漁業生產方法、農漁業科學、農漁業技術、農漁業知識、農漁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漁業生態環境及研發等農漁法基本知識。\n\n四、鼓勵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人理解農村與漁村特色及農漁業文化、維護農村與漁村永續發展，實踐國產農產品與水產品消費及健康飲食生活。\n\n五、推動地產地消，結合農產品與水產品、農漁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換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與水產品生產安全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增加農村與漁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漁業永續發展。"},{"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向，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及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推動方向，每兩年制定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訂定各項政策之具體執行指標，並掌理下列事項：\n\n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n\n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n\n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督導。\n\n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n\n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n\n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n\n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有關之事項。\n\n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增訂":"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n\n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工作獎助。\n\n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n\n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n\n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統整及交流。"},{"說明":"規範諮詢會之組成目的及委員。","增訂":"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推動食農教育，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設置食農教育諮詢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n\n前項諮詢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漁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說明":"依各年齡層實際所需之營養攝取，並考量我國糧食供需狀況，建立健全飲食生活指標。","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各年齡層，訂定健全飲食生活指標，推廣農產品教育、國民營養知識。"},{"說明":"為推動合理化施肥、有機農業、生態復育、循環農業及綠色保育標章等友善環境措施，並鼓勵生產端明確標示生產履歷等有利於消費者在食品選擇判斷所需資訊，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事項。","增訂":"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工作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說明":"明定食農教育推動方式及對象，應以多元、彈性及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推動對象為全民，強調全民參與，並與產業結合，依各類對象、實際需求，採用不同之學習方式，以增進全民對於食農教育之認知。","增訂":"第十條　食農教育之推展，應透過家庭、學校、社區等多元管道，以彈性及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推動食農教育活動。"},{"說明":"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輔導、獎勵食品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增訂":"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說明":"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取得教育、終身學習、農產品及水產品、國民營養訊息，並將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提供個人與家庭。","增訂":"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下列事項：\n\n一、提供兒童及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n\n二、提供農產品與水產品消費、國民營養之資訊。\n\n三、終身學習管道、食農教育活動及體驗。"},{"說明":"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及水產品在地產地消費，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建構農產品及水產品銷售平臺，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增訂":"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n\n一、設置國產農產品與水產品推廣據點。\n\n二、依地區農漁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與漁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三、其他農村與漁村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說明":"一、食農教育除推動營養科學、農業耕作之概念，必須強化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識，鼓勵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參加相關訓練，彌補相關知識的不足。\n\n二、食農教育課程應融入目前已有科目，如自然、社會、健體、藝文、家政、環境教育等，融入學生的知識體系。\n\n三、鼓勵學校優先參與農會與漁會及休閒農場等農民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增訂":"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n\n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二、鼓勵學校膳食供應、食農教育體驗活動，促進健康飲食生活之認識與實踐。\n\n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法人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活動。"},{"說明":"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業、教育、衛生、環境等相關單位、組織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與農業知識。","增訂":"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業、教育、衛生、環境等相關單位、組織及團體，推行下列事項：\n\n一、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二、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三、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說明":"規範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農業從業人員等）、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網路平臺，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進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增訂":"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網路平臺，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逾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執行對其所屬人員之食農教育課程，並每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執行成果。","增訂":"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所屬人員應每年完成四小時以上之食農教育課程，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執行成果。"},{"說明":"明定政府加強食農教育研究，期望能健全食農教育系統。","增訂":"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系統。"},{"說明":"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提供資源，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增訂":"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其預算額度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年度預算千分之五。"},{"說明":"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增訂":"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n\n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9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