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19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14: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2-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6753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675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以來，地方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人數限制及補助費用總額均未調整，為使議員用人更有彈性以符實際需要、提升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以及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一切的政治都是地方政治，地方政治的提升，才能帶動台灣民主政治的提升。隨著時代演進，議員服務型態改變，議員助理工作內容更加專業、多元，為使議員用人符合實際之需求，取消聘用公費助理上限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將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降低為四人；縣（市）議會議員則維持二人。\n二、現行規定中，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然縣（市）議員服務人口數，平均超過直轄市議員服務人口數三分之一，地理幅員更為廣大，公費助理費用顯然不敷所需，亦難以維持基本問政品質，應酌予提高為每人每月十二萬元。\n三、為兼顧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需求及議會行政成本，爰參照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中「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定義：「謂其所訂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其支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之三分之一；另為利於議員吸收人才，刪除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規定。又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報議會備查。\n四、議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爰增訂相關之費用，包括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以資明確。又因公費助理協助議員參加活動，常有延長工時之情形，衍生之加班費亦一併納入議會編列經費中，以保障公費助理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為使地方民意代表具有相當之用人彈性以符合實際需求，公費助理人數不宜規定上限，並將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降低為四人；縣（市）議會議員下限為二人，爰修正第一項。\n\n二、為促進問政品質並利於吸納優秀人才，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之費用除應酌增外，亦毋須規定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又為增加用人之彈性，應使議員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惟為促使公費助理專心協助議員問政，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總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之三分之一，爰修正第二項。\n\n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列第四項，並將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衍生之相關費用，明定為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以資明確。\n\n四、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及落實監督機制，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有按月報請議會備查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總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之三分之一。\n\n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領用助理姓名及分別支領之數額報議會備查。\n\n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19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