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20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2/LCEWA01_100402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2/LCEWA01_100402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及第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香伶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香伶","張其祿","楊瓊瓔","劉建國","蔣萬安"],"連署人":["蔡壁如","費鴻泰","李德維","李貴敏","溫玉霞","陳以信","曾銘宗","鄭麗文","陳玉珍","高嘉瑜","高虹安","邱顯智","林淑芬","江永昌","邱臣遠","王婉諭","陳椒華","鄭天財Sra Kacaw","林奕華"],"mtime":"2024-01-18T17:09: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24","last_time":"2021-09-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6756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6756","案由":"本院委員賴香伶、張其祿、楊瓊瓔、劉建國、蔣萬安等24人，鑒於我國法令規定不得使一定年齡以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而今因疫情升溫部分地方政府已宣布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停課，家長卻未停班。為解決家長防疫照顧需求兼顧經濟生活穩定，爰提案增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及第三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及第三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國內疫情升溫，致部分地方政府已宣布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停課。然學生之家長未併同停班，致有照顧需求者可能因無足夠假別日數得請假照顧。\n\n三、參照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立法意旨，12歲以下兒童或少年如因疫情及防疫公共政策檢疫隔離、停課或相類情形需人照顧，為避免兒童或少年獨處致生安全或健康危害，爰有使照顧者請假照顧之必要。","增訂":"第三條之一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十二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n\n前項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n\n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日以一名照顧者為限。\n\n依第一項規定請假之程序，依請假人之身分分別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勞工請假規則為之；不適用前述各規定者，準用勞工請假規則為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雇主或機關不得拒絕核給防疫照顧假之義務，且不得對請假之人為不利待遇，並訂定處罰規定。","增訂":"第三條之二　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前條之請假，且不得要求改請事假、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其他假別。\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動主管機關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違反情節及事業單位營運情形受影響之程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或減輕至法定最低額二分之一。"},{"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維持人民基本生活需求，降低因疫情需照顧兒童及少年使家戶經濟受不利影響程度，爰明定防疫照顧假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國家請領生活津貼。","增訂":"第三條之三　依第三條之一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按日請領生活津貼。\n\n前項津貼數額以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百分之六十計算。\n\n第一項之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2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