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20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05/1114301105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05/111430110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05/111430110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05/111430110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36,3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14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7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0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600"}],"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劉世芳"],"連署人":["蘇治芬","邱志偉","陳柏惟","黃世杰","范雲","鍾佳濱","吳玉琴","陳亭妃","周春米","何志偉","羅致政","許智傑","吳思瑤","賴瑞隆","鄭運鵬","張廖萬堅","郭國文","林楚茵","黃國書"],"mtime":"2024-01-18T17:14: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2-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53號委員提案第26761號","laws":["01432"],"提案編號":"53委26761","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0人，有鑑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對我國家安全威脅與日劇增，《陸海空軍刑法》之「敵人」定義應參照《反滲透法》、《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章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納入「境外敵對勢力」，以有效確保我國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爰此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對我國家安全威脅與日劇增，《陸海空軍刑法》之「敵人」定義應參照《反滲透法》、《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章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納入「境外敵對勢力」，以有效確保我國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n二、現行《刑法》外患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皆規範洩漏、交付或刺探、蒐集機密之相關罰則；惟《陸海空軍刑法》規範對象主要為現役軍人，故有提高刑度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法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11","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政治實體」已在內。為達明確及一致，增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政治實體」為本法所稱之敵人。","修正":"第十條　本法所稱敵人，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現行":"第二十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23","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按修正條文第十條所稱「敵人」，其適用地域及對象尚無法涵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及外國政府、人民或其派遣之人，且第三項僅對於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或其派遣之人者定有處罰規定，對於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之維護有所不足；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n\n三、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等皆規範洩漏或交付機密之相關罰則；惟本法規範對象以現役軍人為主，故有提高刑度之必要。","修正":"第二十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洩漏或交付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或其派遣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前段或第三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二十二條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25","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條說明二，並參酌《刑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提高刑度，以符罪刑相當原則。\n\n三、配合第二項之增訂，現行條文第二項移至第三項，將為敵人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軍事機密者，增列為處罰對象，以為完整。","修正":"第二十二條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為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為敵人或其派遣之人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2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