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20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邱議瑩","吳思瑤","周春米","陳柏惟","莊瑞雄","高虹安","何志偉","邱志偉","陳秀寳","吳玉琴","羅致政","陳椒華","黃國書","蔡易餘","高嘉瑜","鍾佳濱","羅美玲"],"mtime":"2024-01-18T17:12: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764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6764","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有鑑於近年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數量居高不下，並時有偵查、蒐證過程未盡詳實，更曾發生依賴法院代為調查不利於被告之證據之情形。現行法規對於檢察官起訴案件之標準較為寬鬆，不利於維持司法品質。爰此，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實務上係採較寬鬆之起訴標準，應有檢討之空間。\n二、本條文文字之修正，係參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刑事判決要旨之內文部分：「以量化為喻，偵查檢察官之起訴門檻，不應祇有「多半是如此」（百分之五、六十），而應為「八、九不離十」（百分之八十，甚至更高）；至於公訴檢察官在公判庭上，則應接棒，負責說服法院達致「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百分之百），使形成被告確實有罪之心證。」\n三、有鑑於無罪推定為司法之重要精神，司法院諸多號解釋亦強調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若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n四、唯有落實程序正義，才能體現實體正義。檢察官作為公訴人，應善盡其職責，詳實調查被告犯罪之證據，證明被告確實犯罪。\n五、故本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修正為檢察官蒐集之證據須足認被告之嫌疑達有罪心證之程度，始可提起公訴。","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五十一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n\n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272","說明":"一、依現行條文，凡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即應提起公訴。但案內所有證據調查完畢後，若未達到有罪之心證，後續進入審判階段，亦難獲得有罪判決。故現行條文不無造成起訴浮濫之疑慮。\n\n二、故本條文字修正，檢察官針對案件偵查所得之證據需足以顯示嫌疑達有罪心證之程度，始得提起公訴。","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之嫌疑達有罪心證者，應提起公訴。\n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20070201000/details"}